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0月15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粤03执354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色木棉叁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执行人一: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二: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进展情况
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8)粤03民初3080号]已生效,深圳市金色木棉叁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其提起强制执行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做出执行裁定,具体如下:
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124304443.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付的费用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因本次裁定的执行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故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准确估算,公司将积极跟进相关执行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