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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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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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千亿元减持对A股市场影响有限

  (上接A01版)一方面,控股股东减持融资受到一定影响,一定程度上造成质押风险的集聚。去年以来,随着经济下行和市场波动,部分上市公司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出现“暴仓”、被强制平仓,控制权不稳定风险显现。控股股东质押风险的集聚,减持规则对其股份转让限制可能也是原因之一。实践中,由于股份减持受限,控股股东正常的减持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较难通过减持获得所需资金。在金融去杠杆的大背景下,控股股东随即转向寻求通过未受限制的质押途径获得融资,一定程度上催生了高比例质押、过度质押、绕道减持等衍生风险,造成了质押风险的集聚。再叠加减持规则对大股东每笔质押、补充质押的硬性强制披露要求,可能进一步加剧了公司股价下跌和质押“暴仓”风险。

  另一方面,市场运行机制的平衡受到一定影响,对市场流动性有所抑制。规则对大股东、特定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按照“从严监管”原则予以严格限制,延长了退出期限,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阻力,降低了市场流动性,也不利于上述股东通过减持股份及时平抑公司不合理高涨的股价。减持规则关于特定股份减持、一般大股东(非控股股东)减持、非竞价减持等方面的过多限制,势必会影响原来正常进行的市场买卖平衡机制,不利于市场合理估值的形成,不利于引导更多增量中长期资金进入市场。

  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表示,减持规定出台后基本遏制了“清仓式减持”等此前泛滥行为,也一度控制了减持规模。然而自6月以来,减持规模明显增长,这背后是市场相对活跃和需求的不断提升。他认为,在推进法治化的前提下,监管应更加市场化、人性化。

  适时优化减持规则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A股市场现行减持相关政策及机制旨在维护市场稳定,降低短期波动风险,但相较境外成熟市场,当前机制对于市场化投资机构及股东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度约束,若可适时优化减持规则,将更利于激发资本市场活力。

  纵观美国等境外成熟市场,通常对减持限制相对较少。相较于在法律法规层面对减持数量、减持前持有时间等方面进行约束,海外市场的减持安排通常为考虑市场接受度及影响后做出的商业性条款安排。

  美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限制与A股相比较为宽松,多数情况下法律法规对IPO后股东减持没有明确规定。但基于市场惯例及商业安排,IPO时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原股东通常主动承诺锁定期不少于180天。IPO后,根据股东性质,若其持有的是受限股票,在减持方面则有不同程度的硬性限制。中国香港方面,除对于IPO后控股股东有持有期限制外,其余原股东及增发股份持有者除自发商业安排外,无锁定期要求。

  备受关注的是,美国近年来较少发生大股东减持套现的状况。在经历了1929年大股灾后,美国在类似大股东减持的问题上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法律法规,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933年颁布的144规则。144规则的规制重点是规范杂乱无序的注册豁免行为,并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而此后144规则经历过两次较大修改。199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缩短了原有的持有期间要求。2007年,SEC对144规则再次做出修改。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1934年《证券交易法》项下的报告公司发行的受限制证券的限售期从1年进一步缩短为6个月;此外,该次修改简化了对非关联人在转售上的限制,使其在期满后可无条件转让;最后,该次修改提高了报告义务的触发门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曾指出,减持新规发布时,中国的经济结构、转型压力、市场特征、司法环境以及所处的发展阶段等,决定了我国需要处理的突出问题常常带有很强的阶段性,有时可能凸显在新股发行,有时可能轮转到兼并破产。与此同时,更加系统、更为长远的思考和探索需齐头并进,如怎样更好实现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动态利益平衡。毕竟,即便是美国的144规则也并非孤立存在,与其相伴而生的是美国庞大而活跃的资本市场、颇为成熟的发行交易系统,以及发达甚至有时稍显过度的诉讼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现行减持新规对于企业上市前后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采取了疏堵结合的差异化监管模式,但可能存在堵得较死、疏通不够的问题。过严的退出限制,虽然能够制约套利,但也会阻碍投资,影响资本形成的效率。美国市场多次放松私募证券持有期限,正是出于提高资本流动性,促进资本形成的目的。因此,监管应张弛有度,在防范套利、限制过度投机的基础上,也要赋予投资者合理、可预期的盈利空间。

  另有分析人士指出,资本市场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在于便捷的流动性,这也是市场持续吸引资金进入,从而为上市公司经营融资提供持续支持的基本前提。站在市场全局性角度考虑,更需辩证、客观地理性看待股东减持问题。而在对于“高利套现”高敏感的背景之下,减持退出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事实不应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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