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15:00至2019年10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亚骏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所持股份588,102,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7514%。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股份1,859,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636%。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所持股份586,932,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648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所持股份688,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0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所持股份1,17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030%。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所持股份1,17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03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方冰清律师、孙军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资产抵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949,056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145,4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05,8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491%;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3%;弃权145,4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06%。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方冰清律师、孙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