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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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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一)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9-049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根据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14中城建PPN003”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系江苏信托依据该单一信托委托人的指令作为申请人申请的仲裁。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本次仲裁裁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仲裁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故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信托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14中城建PPN003”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6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仲裁庭裁决:1、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中城建PPN003”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24,000万元及最后一期利息人民币1,344万元;2、中城建以延期支付的“14中城建PPN003”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计人民币25,344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向江苏信托支付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3、驳回江苏信托的其他仲裁请求;4、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821,964元,全部由中城建承担。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

  其后,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11日,江苏信托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出具的(2019)京02执9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江苏信托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执行后,北京二中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中城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中城建未实际履行。

  北京二中院于2019年7月10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城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中城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北京二中院未能查找到中城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北京二中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中城建高消费。

  江苏信托认可北京二中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北京二中院裁定: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0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鉴于以上情况,江苏信托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向北京二中院申请依法冻结对被执行人中城建所持有的下列公司全部股权(持股比例以实际登记情况为准):

  1、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2450886P)26.06%股权,认缴出资额25000万元;

  2、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68563553)25%股权,认缴出资额25000万元。

  3、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3258855)100%股权,认缴出资额11500万元。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本次仲裁裁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仲裁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故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9-050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根据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单一信托项下 “14中城建PPN004”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系江苏信托依据该单一信托委托人的指令作为申请人申请的仲裁。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本次仲裁裁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仲裁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故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信托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14中城建PPN004”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5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仲裁庭裁决:1、确认江苏信托与中城建之间在就“14中城建PPN004”签订的《定向发行协议》项下的合同关系于2018年4月17日解除;2、中城建应向江苏信托支付“14中城建PPN004”本金人民币60,000万元及第三期债务利息人民币3,420万元;3、中城建应向江苏信托支付“14中城建PPN004”延期还本违约金,以债券本金人民币60,000万元为基数,自《定向发行协议》解除之日2018年4月17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21%。计算;4、中城建应向江苏信托支付“14中城建PPN004”延期付息违约金,以第三期债务利息人民币3,4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照日利率0.21%。计算;5、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4,534,527元,全部由中城建承担;6、中城建应向江苏信托支付江苏信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

  其后,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14日,江苏信托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出具的(2019)京02执8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江苏信托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执行后,北京二中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中城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中城建未实际履行。

  北京二中院于2019年7月15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城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中城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北京二中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限制中城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北京二中院于2019年7月先后前往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轮候查封了中城建持有的中国食品工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0%的股权;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轮候查封中城建持有的中国城建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前往门头沟市场监督管理局轮候查封了中城建持有的中城建第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51%的股权;前往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轮候查封中城建持有的中城建(北京)资本运营有限公司100%股权、持有的中城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50%的股权、持有的中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前往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轮候查封中城建持有的中城建亿达投资有限公司20%的股权。

  江苏信托认可北京二中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还剩人民币638,735,527元、延期还本违约金及延期付息违约金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未能执行。

  北京二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本次仲裁裁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仲裁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故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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