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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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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7、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

  8、本银行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

  (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千元

  ■

  注:2016年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为本银行净利润。

  (三)主要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本行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

  2、主要监管指标

  本行按照《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银监发[2005]89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3号)的相关要求计算并填列监管指标,截至报告期各期末,主要监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

  ■

  注1:上述指标均为合并口径。

  注2:指标计算方式如下: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2018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按照办法规定,自2018年7月起,净稳定资金比例新增为监管指标);

  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资产总额*100%;

  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100%;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扣除保证金、银行存单和国债后的授信余额/资本净额*100%;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集中度=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全部关联度=全部关联授信/资本净额*100%;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正常类贷款*100%;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关注类贷款*100%;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次级类贷款*100%;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可疑类贷款*100%;

  资产利润率=本行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资本利润率=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平均净资产*100%;

  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100%;

  贷款拨备率=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或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100%;集团口径与银行口径无差异,2018年起,监管要求为银行口径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2.10%;

  拨备覆盖率=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或贷款减值准备余额)/不良贷款余额*100%;集团口径与银行口径无差异,2018年起,监管要求为银行口径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140%;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00%。

  注3: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69号)要求,自2019年起,停报原《G14_Ⅰ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情况表》和《G14_Ⅲ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集中度指标数据为根据原口径计算。

  (四)管理层讨论

  1、资产负债表

  1)资产

  单位:百万元,%

  ■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资产总额分别为13,548.55亿元、15,367.52亿元、16,466.95亿元及17,372.69亿元,自2017年末起分别较上期末增长13.43%、7.15%和5.50%。报告期内,本行资产总额增长主要来源于发放贷款及垫款等资产持续增长。自2018年1月1日起,本行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和计量。

  2)负债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负债总额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的负债总额分别为12,873.79亿元、14,470.64亿元、15,442.46亿元及16,281.82亿元,自2017年末起分别较上期末增长12.40%、6.72%及5.44%。报告期内,本行负债总额增加的原因主要为吸收存款和应付债券增加所致。

  2、利润表

  报告期各期,本行的经营业绩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

  报告期各期,本行的净利润分别为101.53亿元、109.73亿元、115.60亿元及76.24亿元。2017年和2018年分别较上年增长8.07%及5.35%。

  3、现金流量分析

  本行报告期各期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客户存款、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净增加额等。报告期各期,客户存款净增加额分别为2,202.17亿元、1,243.76亿元、1,038.08亿元及742.02亿元,本行大力推进业务模式创新和服务创新,市场竞争力持续增强,优质客户群体日益扩大,客户存款规模不断增长。报告期各期,本行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分别为335.43亿元、392.73亿元、546.92亿元及305.31亿元,2016年以来逐年增长,主要受发放贷款及垫款的规模、结算业务和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增长拉动。

  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支付利息的现金和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报告期各期,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分别为1,169.36亿元、1,297.97亿元、1,941.00亿元及689.45亿元,呈增长趋势。本行持续深化产品和综合金融服务模式创新,不断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努力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加大了贷款投放,贷款业务增长较快。报告期各期,支付利息的现金分别为247.25亿元、302.09亿元、364.69亿元及167.70亿元,呈增长趋势,支付利息的增长与付息负债规模的增长保持一致。付息负债的增长主要受益于本行业务模式和重点产品的迭代创新和快速发展,品牌优势显现,融资渠道不断增加,融资规模不断增长。此外,本行根据外部市场环境和自身大类资产配置需要灵活调节债券投资规模。2016年至2018年,本行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分别为129.73亿元、237.96亿元及18.71亿元。2017年本行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较2016年有所增长,主要是本行基于大类资产配置需要增加债券投资规模所致;2018年本行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较2017年有所减少,主要原因是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规模较上年基本持平。2019年上半年,本行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减少额为56.96亿元,主要原因为本行基于对市场的研判,减小了债券投资规模。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报告期各期,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分别为7,486.40亿元、15,678.28亿元、18,537.43亿元及17,527.19亿元。报告期内,本行全面实施全资产经营战略,持续优化投资类资产配置,通过多样化的投资工具为基础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和综合金融服务。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投资支付的现金。报告期各期,投资支付的现金分别为8,821.58亿元、15,779.46亿元、18,022.84亿元及17,530.70亿元。2016年至2018年,由于本行积极拓展各类投资类资产的配置,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持续增长。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报告期各期,发行债券及同业存单收到的现金分别为1,025.37亿元、2,047.47亿元、3,142.27亿元及1,506.10亿元,主要为本行在报告期内发行的同业存单、金融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产生的现金流入。

  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报告期各期,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778.78亿元、1,287.90亿元、2,600.10亿元及1,486.00亿元。随着同业存单发行规模的增长及发行期限结构的变化,2018年到期偿付的金额较以前年度增长。

  (五)股利分配政策

  1、本行最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及本行章程,除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外,本行各类别股东在股息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月内完成。本行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经有权监管部门批准的方式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法》、本行章程及相关规定,本行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一般准备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优先股股息支付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行章程规定执行。

  2、本行最近三年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本行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2016年6月15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根据上述方案实施了2015年度现金分红工作,向分红派息公告发布日在本行股东名册登记之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3元(含税),内资股以人民币支付,H股以等值港币支付,适用汇率为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即2016年6月15日)前七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汇率中间价。2015年度共分配股利约23.35亿元。

  本行于2017年3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2017年5月31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根据上述方案实施了2016年度现金分红工作,向分红派息公告发布日在本行股东名册登记之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7元(含税),内资股以人民币支付,H股以等值港币支付,适用汇率为2016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即2017年5月31日)前七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汇率中间价。2016年度共分配股利约30.53亿元。

  本行于2018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2018年6月27日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行根据上述方案实施了2017年度现金分红工作,向分红派息公告发布日在本行股东名册登记之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7元(含税),内资股以人民币支付,H股以等值港币支付,适用汇率为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即2018年6月27日)前七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汇率中间价。2017年度共分配股利约31.82亿元。

  本行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2019年5月27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以及相关监管问答规定,本行计划在境内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经考虑本次发行进程、未来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本行2018年度不进行普通股股利分配。

  3、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行于2017年5月31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度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在本次发行上市日前本行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4、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于2017年5月31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章程修订自本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该次章程修订中,关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内容经增加和调整后表述如下: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本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若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准备金和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向本行普通股股东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本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本行在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本行在确保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每年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本行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本行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

  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6)其他

  1)本行股东若存在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形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现金。

  2)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善,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规模及其依据

  本行于2017年5月31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度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于2018年6月27日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度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8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有效期延长的议案》;于2019年5月27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度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有效期延长的议案》。本行本次拟发行不超过25.50亿股,实际发行的总规模将根据本行资本需求情况、本行与监管机构沟通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等决定。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行于2017年5月31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度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本行核心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2017年10月30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17]345号),本行募集资金用途获得批复。2017年10月31日,本行取得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浙商银行的监管意见书》(银监办便函[2017]1720号)。2018年12月24日,本行取得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浙商银行的监管意见书》(银保监办便函〔2018〕2194号),中国银保监会更新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监管意见书。

  三、本次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本行于2017年10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行将把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四、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发行上市有助于本行提高资本充足水平,从而增加抵御风险能力,增强竞争力并有利于获得更多业务发展机会。本次发行上市对本行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本行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同时A股上市为本行今后在中国资本市场再融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因此,本行经营管理将具有更大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更加有利于本行业务长期健康发展。

  (二)对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通过本次发行上市,本行净资产规模将增加。本次发行在短期内可能对本行净资产收益率产生一定的摊薄,但长期来看,随着募集资金逐步产生效益,将对提升本行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进一步提高,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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