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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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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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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经发实业质押的部分本行股份已经被司法拍卖或抵债,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其中,15,000,000股股份已于2019年9月3日办理了过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上述质押股份均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质押登记。上述股权质押均系为企业自身融资或第三方融资提供担保。本行内资股股东共30家,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本行目前无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4.19%,并无质押本行股份情况。截至2019年7月31日,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共10家,其中6家存在质押本行股份的情形,所质押股份占本行总股本的11.74%。除经发实业名下部分质押股份被司法拍卖或抵债外,本行并未发生内资股股东质押本行股份被处置的情形。因此,前述股份质押事宜不会导致本行股权处于不清晰、不稳定的情形。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出质股权的股东较分散,该等出质股权情形不会对本行的股权结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股东经发实业名下175,303,564 股股份(占本行股份总数0.94%)全部被司法冻结,其中175,090,000 股股份已经被司法拍卖或抵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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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表中的司法文书均已生效,但相关股权处置事宜尚未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股份原持有人经发实业已经确认对前述司法拍卖或抵债过程及结果无异议,因此前述相关受让方与原股东经发实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前述司法文书执行完毕,本行目前登记在册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但由于本行内资股股东共29家,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经发实业持有被司法冻结、处置的本行股份占股份总数比例较低,前述司法拍卖或抵债不会导致本行股权处于不清晰、不稳定的情形。

  截至2019年7月31日,股东旅行者集团名下1,346,936,645股股份(占本行股份总数7.20%)全部被司法冻结,但尚未发生被处置的情形。本行目前并无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浙江金控的持股比例为14.19%。如旅行者集团持有本行股份后续被司法处置,不会导致本行产生实际控制人。除旅行者集团外,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共9家,截至2019年7月31日,该等5%以上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因此旅行者集团持有本行股份被冻结的情形不会导致本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导致本行股权处于不清晰、不稳定的情形。

  截至2019年7月31日,股东精功集团名下454,403,329股股份(占本行股份总数2.43%)全部被司法冻结,但尚未发生被处置的情形。由于精功集团持有本行股权比例较低,因此精功集团持有本行股份被冻结的情形不会导致本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导致本行股权处于不清晰、不稳定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本行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除前述情形外,本行内资股股东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其持有的本行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综上,本行上述股份质押事宜及司法冻结、拍卖或抵债不会导致本行股权处于不清晰、不稳定的情形,本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前述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不存在导致本行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七)本行本次国有股权管理及转持情况

  1、本行本次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2017年9月29日,浙江省财政厅出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浙财金[2017]39号),对本行国有股东的身份和持股数进行了确认。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3家国有股东浙江金控、能源集团及轻开集团,所持内资股股份合计为3,799,614,844股,占总股本的20.30%。

  2、本行本次国有股权转持情况

  2017年10月13日,浙江省财政厅出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浙财金[2017]43号),同意浙江金控、能源集团及轻开集团3家国有股东将4.49亿股(以实际发行A股股数的10%计算)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转持方式为上缴现金。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本行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国有资本相关事宜应按照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监管要求执行。

  (八)本行不存在内资股股东超过200人或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情形

  本行不存在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情形。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登记在册的内资股股东30家,不存在内资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

  (九)本行内资股股东适格性及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共有30家内资股股东,其中29家内资股股东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其取得本行股份均已履行了必备程序,股东资格适格。

  另一家内资股股东联合银行西湖支行系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其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通过司法过户取得本行股份并于中登公司办理了股份过户登记,具备相应的股东资格。

  本行内资股股东中不存在私募股权基金,无需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四、本行的业务

  (一)概述

  本行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目标是成为最具竞争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浙江省最重要金融平台。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的资产总额为17,372.69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为9,327.02亿元,吸收存款总额为10,499.45亿元,归属于本行股东权益为1,074.2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37%,拨备覆盖率为239.92%。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已在全国17个省(直辖市)及香港设立了250家营业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2017年1月,本行设立了子公司浙银租赁。

  本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公司银行业务向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公司贷款及垫款、贸易融资、存款产品及其他各类公司中间业务等。零售银行业务向个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个人贷款及垫款、存款产品、银行卡业务及其他各类个人中间业务等。资金业务包括货币市场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同业投资业务和外汇、贵金属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

  本行按业务类型划分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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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其他业务指不包括在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及资金业务中的其他业务以及包括子公司的相关业务。

  报告期内,本行凭借突出的经营业绩和优秀的管理能力获得的奖项及荣誉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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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行的竞争优势

  本行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本行是一家具有领先成长性及高效运营管理能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本行实现了从传统信贷业务向全资产经营的转型,各项业务充分联动,业务多点增长;

  3、本行围绕企业流动性管理和实现“自金融”需求,打造以池化融资平台、易企银平台、应收款链平台为核心的特色公司银行业务;

  4、本行拥有专业和领先的小微企业业务能力;

  5、本行拥有显著的信息技术优势,为运用互联网科技发展银行业务打下坚实基础;

  6、凭借审慎的风险管理,本行保持了优良的资产质量;

  7、经验丰富的管理层,多样化的股东结构及务实高效的企业文化。

  五、主要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指本行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造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相应的固定资产。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固定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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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1、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拥有1,636项合计建筑面积约471,500平方米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含购置的房产),其中:

  1)1,633项房产(合计建筑面积约为463,128平方米)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并且本行已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发行人律师认为:本行合法拥有该等房产的所有权和该等房产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有权依法占有、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房产。

  2)3项房产(合计建筑面积约为8,372平方米)对应的4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使用权人为“浙江商业银行”,尚未更名为本行。其中2项房产(合计建筑面积约为8,186平方米)所对应的2项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查询证书证明该等房产所占用土地的土体使用权系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当地政策需在办理出让手续后方可办理更名手续;另1项房产(建筑面积约为186平方米)的2项土地使用权证未载明使用权类型,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查询证书证明该等房产所占用土地的2项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需进行房产分割后办理更名手续,目前已在办理中。

  发行人律师认为:该3项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尚未更名为本行,本行自由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房产将受到限制,但本行有权依法占有、使用该等房产。因此,前述情形不会对本行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购置并实际占有2套建筑面积合计约为1,681平方米的房产,该两套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过户。本行已经与出卖人签署补充协议明确购房价款中包含土地出让金。本行已积极督促出卖人尽快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手续。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并未出现任何第三方就该房产的权属提出相关主张。如果需要搬迁时,本行将搬迁至替代性经营场所,该搬迁不会对本行的整体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律师认为:1)在本行依法取得前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前,存在第三方主张该等房产权属的可能,本行亦不能自由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房产;2)本行使用前述房产进行有关的业务活动并没有因未取得相关的产权证明而受到重大影响,至今该等房产亦无产权纠纷。本行将会尽快办理完成前述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前述房产未取得相关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形不会对本行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购置并实际占有327套建筑面积合计约为84,177平方米房产,均已经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该等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本行将会尽快办理完毕。

  4、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签署了80套《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建筑面积合计约为38,071平方米的房产,出卖人均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另,本行购置了1套建筑面积合计约为30,0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办公综合楼。前述房产均尚未交付,本行将根据房屋买卖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时办理相关房屋的产权证书。

  5、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钱江新城办公大楼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建筑面积约为92,014平方米;温州分行办公大楼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建筑面积约为23,838平方米,上述房产的房屋产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本行承诺将会尽快办理完毕。

  (三)自有光地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签署了3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总地块面积合计为160,865.5平方米的宗地之土地使用权。

  (四)在建工程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共有2项在建工程,用地面积合计约为12,762平方米。本行已取得该等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上述在建工程所需的政府批准。

  (五)租赁房产

  1、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在境内向第三方承租351项合计建筑面积约为509,991平方米的房产用于办公、营业,其中:

  1)本行在境内承租260项合计建筑面积约为372,854平方米的房产,出租方拥有该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2)本行在境内承租91项合计建筑面积约为137,137平方米的房产,出租方未提供该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或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该等房屋的证明。该等房屋面积仅占本行所有房产面积的10.9%,涉及相关分支机构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本行经营收入比例较低。其中,71项合计建筑面积约为107,601平方米房产的出租方出具了书面确认函,确认其具有合法的出租权利并承诺赔偿本行因所租赁房产存在权利瑕疵而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若出租方未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和/或出租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或同意,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房屋。此种情形下,若第三方对该等租赁事宜提出异议,则可能影响本行继续承租该等房屋,但本行仍可依据租赁合同或出租方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向出租方进行索赔。

  3)本行在境内承租的上述房产中,有10项合计建设面积约为20,895平方米的房产租赁合同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其余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租赁房屋未办理备案登记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但存在因未办理租赁登记而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可能。报告期内本行未因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受到房屋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此外,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在境内承租的1项合计建筑面积约为10,332平方米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签署或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但尚未续签,本行正在处理签约事宜。

  2、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在香港向第三方承租1项面积约为1,041平方米的房产用于办公。

  如因前述本行租赁物业瑕疵需要本行相关分支机构搬迁时,本行相关分支机构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经营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本行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律师认为:该等情况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因此,前述瑕疵租赁房产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抵债资产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拥有抵债资产共10项房产,抵债资产余额约为2,984.15万元。针对上述抵债资产,本行根据资产减值的计提政策,计提了1,389.03万元的减值准备。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独或与关联方合计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浙江金控、能源集团及其关联方浙能(国际)及浙能资本、旅行者集团、恒逸集团及其关联方恒逸新材料及恒逸有限、横店集团、海港集团及其关联方海港(香港)、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东阳三建及广厦股份。上述股东不对本行构成控制关系。因此,本行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照本行的实际情况,本行的关联方主要包括:(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上述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本节简称“主要股东及其集团”);(2)本行的子公司、合营及联营企业;(3)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4)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1、主要股东及其集团

  本行将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上述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界定为本行的关联方。

  2、本行的子公司、合营及联营企业

  2017年上半年,本行以现金15.30亿元按51%出资比例出资设立浙银租赁。浙银租赁由本银行、浙江金控及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共30亿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浙银租赁外,本行不存在其他子公司、合营及联营企业。

  3、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根据上述规定,本行将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界定为本行的关联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4、其他法人关联方

  本行的其他法人关联方还包括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本行将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本行以外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界定为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交易

  下列关联交易除特别注明外,均属于本行日常经营业务。本行的关联交易主要是贷款、存款和投资。本行与关联方的交易均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正常业务程序进行,其定价原则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一致。

  1、关联方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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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占同类交易的比例为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及垫款与合并口径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例。

  2、关联方贷款利息收入发生额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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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方存款余额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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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联方存款利息支出发生额

  单位:千元,%

  ■

  5、关联方银行承兑汇票余额

  单位:千元,%

  ■

  6、关联方开出信用证余额

  单位:千元,%

  ■

  7、关联方开出保函余额

  单位:千元,%

  ■

  8、关联方为授信客户贷款提供担保或质押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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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关联方债券投资

  单位:千元,%

  ■

  10、关联方应收款项类投资余额

  单位:千元,%

  ■

  注1:主要为本行投资于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管理的信托计划。

  注2:占同类交易的比例为关联交易中应收款项类投资与合并口径应收款项类投资总额的比例。

  11、关联方债权投资余额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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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关联方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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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向关联方租赁房屋

  本行监事周洋直系亲属实际控制的企业永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行绍兴分行提供了两笔营业用房租赁服务:(1)租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期限为五年,前两年租金为每年人民币300万元,第三年至第五年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5%;(2)租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期限为五年七个月,租金为每年人民币65万元。另根据本行2018年6月27日股东大会决议,周洋不再担任本行监事。

  14、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包括存放同业、同业存放、拆出资金、动产及不动产租赁等业务。交易均以市场价格为定价基础,按正常业务程序进行,或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视交易类型及交易内容由相应决策机构审批。报告期内与子公司的交易并不重大。

  1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董事和其他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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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一)董事简介

  本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在本行的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第五届董事会共有董事17名,其中执行董事3名,非执行董事14名(其中独立董事7名),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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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表格及简历所述任职期间及任职期限的起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时间。

  本行董事简历如下:

  沈仁康先生,男,中国国籍,1963年1月出生,于2014年7月加入本行,担任党委书记,并于2014年8月获委任为本行执行董事、董事长。沈先生毕业于厦门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沈先生的主要经历包括:自1982年7月至1992年12月历任浙江省丽水地区二轻局生产科干部、生产技术科副科长、科长,期间自1992年6月至1992年12月挂职任浙江省余姚市二轻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1992年12月至1996年3月历任浙江省青田县县长助理(副县级)、副县长;自1996年3月至1997年8月任浙江省青田县县委常委、副县长;自1997年8月至2000年9月历任浙江省青田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自2000年9月至2011年2月任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期间2003年12月至2007年4月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2005年11月至2011年2月,沈先生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市委常委;自2011年2月至2012年5月任浙江省丽水市市委副书记,期间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自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历任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男,中国国籍,1965年8月出生,于2004年5月加入本行,担任本行党委委员,自2004年5月至2004年7月任职于本行筹建协调工作小组,自2004年5月至今担任董事,自2004年7月至2018年4月担任副行长,自2018年3月至今担任本行党委副书记,自2018年4月至今担任本行行长。徐先生毕业于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1999年11月获中国人民银行授予高级会计师资格,2000年6月获浙江省人事厅授予注册税务师资格。徐先生在银行业拥有逾34年的工作经验。徐先生的主要经历包括:自1985年8月开始在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工作;自1989年4月至1993年7月,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自1993年7月至1996年8月,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科长;自1996年8月至1998年12月,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副处长;自1999年1月至2000年3月,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自2000年3月至2002年4月,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处长;自2002年4月至2004年5月,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兼任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张鲁芸女士,女,中国国籍,1961年12月出生,于2015年1月加入本行,担任本行党委副书记,并于2015年9月起任总行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女士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8年12月获杭州市人事局授予高教助理研究员资格证,2003年12月获浙江省人事厅授予高级经济师资格证。张女士的主要经历包括:自1991年4月至1997年9月,任杭州市委办公厅信息处副处长、新闻处处长;自1997年9月至1998年12月任杭州广播电视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自1999年1月至2001年9月,任浙江省委组织部正处级机要秘书;自2001年9月至2014年12月,担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自2003年3月至2012年6月,张女士担任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576)非执行董事。

  黄志明先生,男,中国国籍,1976年4月出生,于2018年6月加入本行。黄先生毕业于中央党校经济学(经济管理)专业。黄先生的主要经历包括:自1998年9月至2012年9月,历任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机要秘书、投资二部项目负责人、办公室副主任、总经办主任;自2012年9月至2016年4月,历任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职工董事、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期间自2010年11月至2016年4月,兼任浙江省农都农产品有限公司监事长;自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兼任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704)监事。自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担任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职工董事、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自2017年10月至今,担任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职工董事、金融管理部总经理。期间自2015年5月至2018年11月,担任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监事长;自2016年2月至2018年9月,担任浙江省担保集团执行监事;自2013年9月、2017年12月、2018年5月及2018年11月起,分别担任浙江华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杭州金溪山庄董事长。

  韦东良先生,男,中国国籍,1974年9月出生,曾于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自2018年6月起,担任本行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韦先生生毕业于浙江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1年12月获国家电力公司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电力工程师资格,2002年11月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授予工商管理经济专业(中级)资格。韦先生的主要经历包括:自2001年9月至2003年3月,在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生产经营部工作;自2003年3月至2006年9月,历任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职员、办公室秘书;自2006年9月至2010年2月,历任浙江浙能兰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自2010年2月至2011年4月,担任浙江省水利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自2011年4月至2016年9月,历任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副主任、主任;自2010年5月至2017年4月,历任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283)董事、副董事长;期间自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兼任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自2016年11月至今,担任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自2017年6月至今,担任浙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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