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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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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国信公司签署了《关于浙江商业银行股权转让协议》,国信公司以10,183,678美元、6,364,798美元和5,091,838美元的价格分别受让中国银行、南洋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所持有的浙江商业银行40%、25%和20%的股权,前述股权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完毕。本次股权转让已经由中国银行委托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瑞华恒信评报字(2002)第028号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中国银行资产保全部出具的中银全函/2004-209号《资产保全部便函》,前述资产评估报告已经由中国银行提交财政部备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函[200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浙江商业银行收购重组方案的函》有关“将浙江商业银行建成以民间资本为主体,以服务中小企业为重点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及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要求,国信公司将已经收购的浙江商业银行15,142万元出资额进行转让。2004年4月17日,浙江商业银行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国信公司将受让的浙江商业银行28,142万元出资额中的15,142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万向控股等12家受让方。

  2004年4月,国信公司分别与万向控股等12家受让方签署了《浙江商业银行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1:1.1,相关股权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完毕。

  具体受让方和受让出资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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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等转让获得浙江省财政厅同意,并取得了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已经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浙勤评报字[2004]第39号《浙江商业银行整体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已由国信公司报浙江省财政厅备案。

  2004年4月30日,浙江省国资委以“浙国资产字[2004]1号”《关于划出浙江商业银行(筹)股权的通知》,决定将国信公司持有的浙江商业银行13,000万元股份划转交通集团持有。本次股份划转为无偿划转。

  (2)浙江商业银行增资

  2004年4月17日,浙江商业银行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同意浙江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从现有的4,000万美元,以1:8.277汇率折算,折人民币33,108万元,增至人民币125,766万元;国信公司和浙江省国际信托放弃新增注册资本的认购;新增注册资本92,658万元,由万向控股等13家单位认购。后万向控股等13家认购单位与交通集团、浙江省国际信托签订了《浙江商业银行新增注册资本认购协议》,约定由万向控股等13家单位认购浙江商业银行新增注册资本92,658万元。具体认购单位及增资价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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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函[200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浙江商业银行收购重组方案的函》,浙江商业银行重组中向社会募集新股,按每股1:1.3的价格溢价募集,增资扩股的对象原则上以浙江省民间资本为主。本次增资价格高于前述新股募集价格,且增资方主要为浙江省民间资本。因此,本次增资的具体单位范围、增资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浙政函[2003]24号”文件的批复内容。

  2004年5月19日,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浙天会[2004]第175号验资证明,对前述增资款项缴纳情况进行了确认:经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后,浙江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257,660,000元,各股东持有的股权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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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浙江商业银行整体改制

  2004年4月30日,浙江商业银行召开了2004年第二次股东会,同意:①将浙江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②同意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暂定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③同意按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2004年4月30日为基准日的经审计净资产折合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并按该股份总额以各股东在浙江商业银行中的股权比例,作为各股东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④同意浙江商业银行总部从宁波迁至杭州。

  2004年5月19日,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浙天会[2004]第175号验资证明,确认浙江商业银行截至2004年4月30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150,073万元,根据折股方案,各股东在浙江商业银行中的出资比例折合为股份总额150,073万股,每股面值1元,折股后总股本为1,500,730,000股。

  本行的前身浙江商业银行重组已经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审批、评估、备案等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过程合法合规。

  3、本行的设立

  2004年5月12日,本行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商业银行重组工作的报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选举了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同时,本行各发起人签署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04年5月19日,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浙天会[2004]第175号验资证明,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截至2004年4月30日的总股本进行了验证。

  2004年7月6日,本行取得了中国银监会核发的编号为00000423(机构编码:B11013310H0001)的《金融许可证》。

  2004年7月9日,浙江省工商局以“(国)名称变核内字[2004]第342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浙江商业银行名称变更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商资批[2004]1089号”《商务部关于同意浙江商业银行股权转让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同意浙江商业银行中方投资者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及外方投资者南洋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浙江商业银行股权转让给国信公司,本行变更为内资企业。

  2004年7月26日,本行取得浙江省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000101076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行前身浙江商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以及本行的设立获得了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审批、备案等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过程合法合规。

  4、本行发起人及设立时的股本

  本行设立时的发起人为交通集团、万向控股、旅行者集团等15家法人单位,注册资本为150,073万元,股本总额为150,073万股。

  2004年5月19日,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浙天会[2004]第175号验资证明,审验确认本行截至2004年4月30日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150,073万元,折合股份总额150,073万股。

  本行设立时的股本设置、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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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自浙江商业银行整体改制变更设立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系按以2004年4月30日为基准日的经审计净资产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本次整体改制变更及设立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及中国银监会批准,整体改制变更及设立完成后,本行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本行的设立未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行历次股本演变情况

  1、2007年增资扩股

  2007年9月3日,为充实本行资本金,本行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2007年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浙商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本行发行120,000万股股份,交通集团等14家股东以2006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即1.21元/股)的价格以货币方式认购。增资完成后,本行注册资本从1,500,730,000元增加至2,700,730,000元。根据增资方案,本次增资由原股东(及其关联方)按原持股比例进行认购。

  2007年12月21日,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复[2007]58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及变更注册资本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本次增资方案、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增资后持股5%以上股东认购本行股份等相关事宜。

  2008年1月4日,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浙天会验[2008]第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7年9月28日,本行增加注册资本120,0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总额2,700,730,000元。本次增资价款已足额缴付。

  本行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浙江省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13295),注册资本变更为2,700,730,000元。

  本次增资认购股份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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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09年增资扩股

  2009年3月17日,为充实本行资本金,本行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同意进行增资扩股,增资价格以经审计的本行截至2008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值为准;同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查增资股东的资格,并确定各增资股东认购的新发行股份数额、新发行股份总额、增资规模及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09年3月24日,本行第二届董事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增资扩股的议案》、《关于变更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了17家增资认购方以及各增资认购方认购的新发行股份数、增资后各股东持股数,并确定本次增资认购价格为1.59元/股。完成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从2,700,730,000元增加至5,216,453,270元。

  根据增资方案,本次增资由原股东(及其关联方)按原持股比例进行认购。本次增资认购股份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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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本次增资各方与本行签署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增资认购协议》。2009年7月24日,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复[2009]25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股权转让、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本行股份事宜以及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2009年7月27日,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浙万会验[2009]第2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9年7月27日,本行增加注册资本2,515,723,27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总额为5,216,453,270元。本次增资价款已足额缴付。

  本行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浙江省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13295),注册资本变更为5,216,453,270元。

  3、2010年增资扩股

  2010年3月9日,为充实本行资本金,本行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同意进行增资扩股,增资价格以经审计的浙商银行截至2009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值为准;同意授权董事会审查增资股东的资格,并确定了各增资股东认购新发行股份总额、增资规模、各股东持股比例和本次增资扩股后本行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10年4月19日,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增资扩股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了16家增资认购方以及各增资认购方认购新发行股份数、增资后各股东持股数,并确定本次增资认购价格为1.67元/股。本次增资扩股后,本行注册资本从5,216,453,270元增加至10,006,872,431元。

  根据增资方案,本次增资由原股东(及其关联方)按原持股比例进行认购。本次增资认购股份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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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本次增资各方与本行签署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增资认购协议》。2010年8月27日,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复[2010]40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增资扩股方案及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同意本行本次增资扩股方案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本行股份事宜。

  2010年9月26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万邦)分所出具中审亚太验(2010)09003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0年9月20日,本行增加注册资本4,790,419,161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总额为10,006,872,431元。本次增资价款已足额缴付。

  本行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浙江省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13295),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6,872,431元。

  本次增资中,轻开集团作为轻纺城集团的关联方认购本行新发行股份,并成为本行国有股东。轻开集团参与本次增资已获得绍兴县人民政府批准,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4、2013年增资扩股

  2012年9月26日,为充实本行资本金,本行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以2012年6月30日浙商银行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向财开公司定向增发1,500,000,000股新股;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发行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和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关联股东财开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

  2012年10月24日,本行第三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定向增发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浙商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向财开公司定向增发1,500,000,000股股份,增资价格为本行经审计的2012年6月30日每股净资产值,即2.06元/股,募集资金30.9亿元。增资完成后,本行注册资本从10,006,872,431元增加至11,506,872,431元。

  2012年10月26日,浙江省财政厅以“浙财金[2012]8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认购浙商银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同意财开公司认购本行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股数为该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1,500,000,000股,认购价格为浙商银行经审计的2012年6月30日每股净资产值,即2.06元/股。

  本次增资由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浙源评报字[2012]第0170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评估报告》。相关评估结果已经于2012年12月27日在浙江省财政厅办理了备案。

  2012年10月26日,财开公司与本行签署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2013年4月27日,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复[2013]21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股东资格与注册资本变更的批复》,同意财开公司增持本行股份及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2013年5月16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经相关部门批准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3)第29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3年4月27日,本行增加注册资本150,0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总额为11,506,872,431元。本次增资价款已足额缴付。

  本行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浙江省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13295),注册资本变更为11,506,872,431元。

  5、2015年增资扩股

  2015年4月8日,为充实本行资本金,本行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增资扩股建议方案》,同意进行增资扩股,增资价格以经审计的浙商银行截至2014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值为准;同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查增资股东的资格,并确定各增资股东认购的新发行股份总额、增资规模、各股东持股比例和本次增资扩股后本行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15年5月5日,本行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2015年度增资扩股的议案》和《关于变更浙商银行注册资本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了16家增资认购方以及各增资认购方认购的新发行股份数、增资后各股东持股数,并确定本次增资认购价格为2.88元/股。增资扩股后,本行注册资本从11,506,872,431元增加至14,509,696,778元。

  本次增资认购股份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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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29日,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复[2015]42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本行增资扩股方案,非公开募集不超过3,002,824,347股股份。2015年8月27日,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复[2015]53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有关股东资格及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本行股份以及本行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

  2015年6月30日,普华永道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105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行增加注册资本3,002,824,347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总额为14,509,696,778元。本次增资价款已足额缴付。

  本行就上述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浙江省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13295),注册资本变更为14,509,696,778元。

  根据本次增资方案,本次增资由各股东及其关联方按原持股比例进行认购,若本次增资扩股过程中,由于部分股东未能或放弃认购本次新发行股份导致本次发行后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则该国有股东有权推荐其他国有股东认购全部或部分该国有股东可认购的新发行股份。在增资方案实施中,部分股东放弃认购部分新发行股份,且能源集团根据增资方案认购了浙江金控部分可认购股份,导致本次增资完成后本行国有股东能源集团和轻开集团持股比例增加。本次增资系根据已经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的方案实施,且增资方案事先已经相关国有股东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6、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

  2015年4月8日,为充实本行资本金,打造境外融资平台,本行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2015年10月30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监管意见书的函》(银监函[2015]281号)。2015年11月2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H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15]615号),同意本行首次公开发行H股股票。

  2015年12月21日,社保基金以“社保基金发[2015]205号”《社保基金会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国有股减转持有关问题的函》,复函本行在股份完成公开发行并上市(若有超额配售,以超额配售完成时点计算)后30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股减持收入扣除相应的香港证监会交易征费和香港联交所交易费两项费用,以人民币形式一次性直接上缴国家金库总库。

  2016年1月18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6]118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核准本行发行不超过379,500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核准国有股东浙江金控、能源集团以及轻开集团划转社保基金会的不超过34,500万股存量股份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在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情况下,可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流通,具体减(转)持方案应按社保基金会的有关批复办理。

  本次H股上市根据国际惯例,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建档,根据发行时国内外资本市场情况、参照同类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估值水平,并结合本行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3.96港元/股。

  本次H股上市由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了天源评报字[2015]第0325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2015年12月25日,浙江金控就本次评估取得了浙江省财政厅出具的“浙财金〔2015〕9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准浙商银行H股上市资产评估结果有关事项的批复》。

  2016年3月29日,香港联交所批准浙商银行该次H股发行上市申请事宜。

  2016年3月30日,本行H股股票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股份代码2016)。经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及履行国有股减持义务后,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7,959,696,778股,其中内资股14,164,696,778股,占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78.87%;H股3,795,000,000股,占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21.13%。

  2016年9月19日,该次H股发行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事宜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银监复[2016]287号),同意本行注册资本变更至17,959,696,778元。

  2016年10月26日,普华永道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130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6年4月19日,本行通过发行(含超额配售)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新股,收到增加出资人民币11,421,705,240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3,45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金人民币7,762,856,319元(不包含H股上市发行申购资金于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已扣除承销费用等)。本次H股发行募集资金已足额缴付。

  2016年11月7日,本行获得浙江省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61336668H的《营业执照》。

  7、2017年发行境外优先股

  2016年10月17日,本行召开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度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以及2016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2017年1月25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境外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7]45号),同意浙商银行境外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亿股的优先股,募集金额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并计入其他一级资本。2017年2月6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浙商银行的监管意见书》(银监办便函[2017]159号)。

  2017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60号),核准本行在境外发行不超过15,000万股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完成发行后的优先股可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2017年3月29日,本行于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108,750,000股。2017年3月30日,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境外优先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码4610)。

  2017年3月31日,普华永道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39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7年3月30日,本行的境外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2,175,000,000美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折合人民币14,957,663,800元。

  8、2018年H股增发

  2017年5月31日,为充实本行资本金,本行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2017年11月30日,本行董事长、行长及董事会秘书作为获授权人士,共同签署了《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关于制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发H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决定》。

  2018年1月11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H股增资方案的批复》(银监复[2018]16号),原则同意本行本次H股增发方案。2018年1月12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浙商银行的监管意见书》(银监办便函[2018]82号)。

  2018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86号),核准本行增发不超过75,900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每股人民币面值1元,全部为普通股。

  2018年3月23日,本行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拟配售759,000,000股新发行H股,配售价格为4.80港元/股。本次配售价格系根据市场情况、发行人H股最新市价及发行人截至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经发行人与配售代理协商确定。

  2018年3月29日,本行按配售价格4.80港元/股向不少于6名投资者合计发行759,000,000股H股。2018年3月29日,普华永道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019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8年3月29日,本行的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3,643,200,000元港币,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折合人民币2,914,544,841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759,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155,544,841元。本次H股增发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已获得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浙商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银保监复[2018]234号)。

  2018年11月22日,本行取得了浙江省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61336668H的《营业执照》。

  本行已完成的历次增资已经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均获得了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了换发的营业执照,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审批、评估、备案等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过程合法合规。

  (三)本行内资股股权转让情况

  1、2007年国有股权划转

  2006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13号”常务会议纪要有关国信公司划归能源集团管理的相关精神,浙江省国际信托与能源集团签署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浙江省国际信托将其持有的本行59,278,835股股份(占本行3.95%股权)转让给能源集团。本次股权转让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精神进行,股权转让价款为112,036,998元,相关价款已经支付完毕。

  2007年6月22日,浙江省国资委下发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的通知》(浙国资法产[2007]38号),将能源集团持有的本行59,278,835股国有股权(占本行3.95%股权)划转给交通集团持有。2007年8月3日,能源集团和交通集团就上述国有股权划转事宜签署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的协议》。本次股权划转系根据浙江省国资委相关文件进行,根据划转协议,划入方交通集团向划出方能源集团支付股权划转补偿费112,036,998元,相关款项已经支付完毕。

  根据本行当时有效的章程规定,本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和受让人应当具备银监会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

  2007年12月21日,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复[2007]58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及变更注册资本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交通集团受让能源集团持有的本行股份事宜。

  2、2007年股权转让

  2007年9月30日,万向财务与万向控股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万向控股将其持有的本行155,175,482股股份(占本行5.75%股权)转让给万向财务,转让价格为1元/股,转让价款为155,175,482元。本次股权转让系在关联方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

  2007年11月19日,本行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转让给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的议案》,履行了本行当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2008年3月13日,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复[2008]9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股权转让事宜的批复》,同意前述股权转让事宜。

  3、2008年股权转让

  2008年2月1日,厚源纺织与新澳实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厚源纺织将其持有的本行38,620,439股股份(占本行1.43%股权)转让给新澳实业,转让价格为1.21元/股,转让价款为46,666,200元。本次股权转让系在关联方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

  2008年4月16日,本行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厚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转让给浙江新澳实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履行了本行当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行就2007年股权转让和2008年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工商备案手续。

  4、2009年国有股权划转

  2009年3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抄告单》(浙办第3号),将交通集团持有的本行385,934,317股股份(占本行14.29%股权)划转由财开公司持有。2009年5月12日,交通集团和财开公司就前述股权划转事宜签署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的协议》,并约定财开公司向交通集团支付股权划转补偿费435,000,000元。本次股权划转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进行,相关款项已经支付完毕。

  本次系股东因国有股份划转而需将其所持本行股份转让给指定受让人,根据本行当时有效的章程规定,无须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2009年7月24日,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复[2009]25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股权转让、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财开公司受让交通集团持有的本行股份事宜。

  本行就本次国有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工商备案手续。

  5、2009年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9年8月19日,恒逸聚合物与恒逸有限签署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恒逸聚合物将其持有的本行240,000,000股股份(占本行4.60%股权),转让给恒逸有限,转让价格为1.59元/股,转让价款为381,600,000元。本次股权转让系在关联方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

  2009年11月23日,本行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浙江恒逸聚合物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议案》,履行了本行当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

  6、2009年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9年11月30日,会稽山绍兴酒与精功集团签署了《关于附条件转让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会稽山绍兴酒将其持有的本行221,146,667股股份(占本行4.24%股权)转让给精功集团。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1.78元/股,转让价款为393,641,067.26元。本次股权转让系在关联方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

  2009年12月24日,本行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受让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议案》,履行了本行当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行就2009年第一次股权转让和2009年第二次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工商备案手续。

  7、2010年股权转让

  2009年11月30日,轻纺城集团与精功集团签署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预约转让协议》,约定精功集团将其持有的本行75,189,867股股份(占本行1.44%股权),以协议约定的实际转让条件成就之日为转让基准日,转让给轻纺城集团。

  该次股权转让于2010年实施。根据精功集团和轻纺城集团签署的相关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1.89元/股,转让价款为141,870,285.81元。本次股权转让系在关联方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

  2010年12月2日,本行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部分股份的议案》,履行了本行当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本行就2010年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工商备案手续。

  8、2012年股权转让

  2012年12月25日,万向控股与民生保险签署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万向控股将其持有的本行491,000,000股股份(占本行4.91%股权)转让给民生保险,转让价格为3.88元/股,转让价款为1,905,080,000元。本次股权转让系在关联方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

  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2月5日,本行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查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履行了本行当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9、2013年国有股权划转

  2012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浙政办抄[2012]31号”《抄告单》,将财开公司持有的本行632,877,984股股份(占本行6.32%股权)划转给能源集团持有。划转价格按本行2012年6月末每股净资产计算。

  2013年1月5日,财开公司与能源集团签署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划转的协议》,约定财开公司将其持有的本行632,877,984股股份转让给能源集团。

  2013年1月6日,浙江省财政厅以“浙财金[2013]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转让浙商银行部分国有股权的批复》,同意财开公司将持有的本行股份中的632,877,984股股份转让给能源集团,转让价格按经审计的本行2012年6月末每股净资产计算(即2.06元/股),转让价款共1,303,728,647.04元。本次股权划转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进行,相关价款已经支付完毕。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5日,本行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2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查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履行了本行当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3年1月22日,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复[2013]5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的批复》,同意能源集团受让财开公司持有的本行632,877,984股股份。

  本行就2012年股权转让和2013年国有股权划转事宜,办理了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工商备案手续。

  10、2013年股权转让

  2013年8月,万向控股与万向财务签署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万向财务将其持有的本行409,318,375股股份(占本行3.56%股权)转让给万向控股,转让价格为1.25元/股,转让价款为512,112,282元。本次股权转让系在关联方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

  2013年10月30日,本行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受让万向财务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议案》,履行了本行当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行就2013年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工商备案手续。

  11、2015年国有股权划转

  2012年6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函[2012]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将财开公司持有的金融股权和政府性基金资产划转至浙江金控,有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浙江金控成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2012年10月26日,浙江省财政厅以“浙财金[2012]8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财开公司认购浙商银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同意财开公司认购本行非公开发行股份15亿股,并在增持手续完成后,及时将相关股权划转至浙江金控。

  2013年6月10日,财开公司与浙江金控签署了《股权划转协议》,约定财开公司将其持有的本行2,297,104,086股股份划转给浙江金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以及浙江省财政厅相关批准文件,财开公司原持有的本行1,429,982,070股股份作价2,960,062,884.90元划转给浙江金控,作为财开公司对浙江金控的出资;剩余867,122,016股股份无偿划转给浙江金控。

  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15日,本行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查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履行了本行当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5年8月27日,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复[2015]53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浙商银行有关股东资格及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浙江金控受让财开公司股份事宜。本行就2015年国有股权划转事宜,办理了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工商备案手续。

  12、2015年股权转让

  2015年10月,恒逸集团与恒逸新材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恒逸集团将其持有的本行220,000,000股股份(占本行1.52%股权)转让给恒逸新材料,转让价格为3.28元/股,转让价款为721,600,000元。本次股权转让系在关联方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

  2015年11月12日,本行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查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履行了本行当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

  13、2016年股份司法过户

  因司法过户,根据(2013)杭西执民字第3711-1、3712-1、3713-1、3714-1、371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发实业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本行2,842万股股份(占本行0.16%股权)作为抵债资产过户登记至联合银行西湖支行。该等被执行股份中的24,660,000股股份于2016年9月13日在中登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剩余3,760,000股股份于2016年9月21日在中登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

  14、2017年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7年4月1日,西子电梯因自身经营发展需要,与永利实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本行30,000,000股股份(占本行0.17%股权)转让给永利实业,转让价格为2.88元/股,转让价款为86,400,000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经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该次股份转让于2017年4月7日在中登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根据本行当时有效的章程,本行内资股股权转让无须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15、2017年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年5月,通联资本和万向控股签署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万向控股将其持有的浙商银行543,710,609股股份(占本行3.03%股权)以73,43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通联资本,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协议签署后3个月内,通联资本向万向控股支付3,431万元(该部分款项已于2017年8月31日支付完毕),股权转让完成过户后6个月内,通联资本将余款7亿元支付至万向控股指定账户。此外,双方约定了价格调整机制,即双方同意结合浙商银行年度分红方案、审计报告、A股发行价格等因素对上述价格进行调整,万向控股最终转让标的股权获得的转让价款不低于人民币4元/股。该次股份转让于2017年10月17日在中登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原因系万向控股需出让发行人股权以筹措资金,供其自身发展需要。

  后续,根据通联资本和万向控股提供的说明,其已决定将本次股权转让价格调整为按固定价格4元/股(总价款2,174,842,436元)执行。该等价格系参考转让时本行每股净资产值,经双方协商确定。截至2018年11月28日,通联资本已经向万向控股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2,174,842,436元。通联资本和万向控股均确认转让股份已真实、完整地转让给通联资本,其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等)以及股东义务均属通联资本所有,《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股权转让行为终结。本次股权转让真实,转让双方不存在委托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潜在纠纷,不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的稳定清晰。

  通联资本的主要股东、管理层陈栋与发行人其他内资股股东、中介机构、发行人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

  16、2017年股份司法过户

  因司法过户,根据(2012)绍虞执民字第1713、171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经发实业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本行8,310,000股股份(占本行0.05%股权)作为抵债资产过户登记至民生医药控股。该等被执行股份于2017年10月19日在中登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

  17、2018年第一次股份司法过户

  因司法过户,根据(2018)浙06执18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经发实业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本行167万股股份(占本行0.01%股权)由宏亿电子拍得。该等被执行股份已于2018年9月19日在中登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

  截至2019年7月31日,宏亿电子的实际控制人为丁丹,宏亿电子的股权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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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018年第二次股份司法过户

  因司法过户,根据(2012)杭上执民字第808-3号、(2013)杭上执民字第689-3号《执行裁定书》,经发实业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本行946万股股份(占本行0.05%股权)由民生医药控股拍得。该等被执行股份已于2018年10月18日在中登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

  19、2019年股份司法过户

  因司法过户,根据(2015)浙绍执民字第829号之二,经发实业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本行1,500万股股份(占本行0.08%股权)由华升物流拍得。该等被执行股份已于2019年9月3日在中登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

  本行历次股权转让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根据当时有效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履行了报批或报告程序,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审批、评估、备案等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过程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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