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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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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3)若本行采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稳定股价方案的,则该等方案在本行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及本行章程等履行相应审批及/或报备程序后实施。

  4)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如本行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行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本行中止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行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

  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稳定股价预案”部分具有相同含义)、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如本行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本行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或者本行公告的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未能获得有权机构或有权部门批准的,则触发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的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前提下,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本行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行,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行进行公告。

  2)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本行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本行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15%。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本行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商业银行监管等相关规定

  六、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原股东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的情况,本行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进一步提升本行经营效益,充分保护本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大资产结构调整力度,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本行将加大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力度,大力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具体措施上,通过优化可用资本在分支机构、业务条线及产品间的合理配置,本行将资本更多的配置至资本回报更高的业务经营单元,并将资本回报纳入各经营单位的绩效考核,有效引导经营单位合理调整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实现资本回报和风险水平的合理匹配,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其次,通过优化业务模式,加强金融创新,本行将大力拓展低资本消耗型业务,努力实现资产结构、收入结构和盈利模式的转型。同时,在业务发展中适当提高风险缓释水平,减少资本占用。

  (二)加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流程,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本行目前已建立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将进一步通过完善及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及报告体系,提高本行的资本管理水平,确保能充分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全行主要风险的状况,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经营状况、风险变化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确保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实施合规。本行将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提高有效防范和计量风险的能力,不断完善前中后台一体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支撑业务的稳健发展。

  (三)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而非具体募投项目,因此其使用和效益情况无法单独衡量。本行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提升资本回报水平。

  (四)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本行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等事宜,规定了一般情况下本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本行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充分贯彻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保证本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3、勤俭节约,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本行有关规定对职务消费进行约束,不过度消费,不铺张浪费;

  4、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促使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本行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则促使本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对招股意向书内容的承诺

  本行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行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行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等规定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本行其他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行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行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行招股意向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行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个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以及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为发行人制作、出具发行文件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产权鉴证意见中对重大事项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生效司法文书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共同对投资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根据生效司法文书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19年8月9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9)第11040号审计报告。本所审核了浙商银行于2019年6月30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19年8月9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2725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对浙商银行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19年8月9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2724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本所对浙商银行于2016年3月公开发行H股、2017年3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2018年3月增发H股募集的资金截至2018年5月7日止的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18年5月7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1281号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行承诺

  1、如本行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行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行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本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本行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5)本行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行履行相关承诺。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行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行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行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本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行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承诺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浙江金控、旅行者集团、恒逸集团及其关联方恒逸新材料及恒逸有限、横店集团、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东阳三建及广厦股份和通联资本承诺如下:

  1、如其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其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本行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其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本行,其因违反承诺给本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本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3)向本行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行及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本行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本行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行及投资者的权益。

  3、其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本行。

  (三)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个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其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本行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本行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行及投资者的权益;3)其违反其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本行,因此给本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本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其从本行处领取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报酬的,则其同意本行停止向其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本行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本行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本行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行及投资者的权益。

  九、特别风险提示

  本行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以下重要事项:

  (一)与贷款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1、与贷款客户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最大单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为38.60亿元,占本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为2.64%,占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例为0.41%;最大十家单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合计为313.41亿元,占本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为21.40%,占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例为3.36%。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向最大十家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发放的贷款均为正常类贷款。但是若本行最大十家单一贷款客户的贷款质量恶化,可能使本行不良贷款大幅增加,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与贷款行业集中度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公司贷款及垫款前五大行业分别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占本行公司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99%、19.22%、18.83%、12.39%、8.88%,上述前五大行业贷款余额合计占本行公司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例为80.31%。

  如果上述行业出现显著衰退,可能使本行上述行业贷款质量出现恶化,不良贷款大幅增加,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本行业务区域集中的风险

  本行主要在长三角地区开展经营,集中在上海、浙江省及江苏省内城市。2019年1-6月,本行利息净收入的55.73%和利润总额的66.51%来自长三角地区,且本行的大部分分支机构分布在长三角地区。

  短期内,本行大部分的利息净收入和利润总额仍将来自于长三角地区。如果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出现大幅下降,或地区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导致本行客户经营和信用状况发生恶化,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与同业投资业务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同业投资总额为2,729.53亿元,其中对信托计划及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投资的占比分别为69.09%和30.91%。

  本行投资于理财产品、基金、信托及资产管理计划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货币基金、债券、票据、应收账款、信托贷款、委托债权等。若相关债券或票据发行人、实际融资主体因经济不景气或自身经营不当等原因在财务和流动性方面出现困难,可能无法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进而导致该等投资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率,甚至难以收回本金。

  尽管监管机构目前并未限制商业银行投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及理财产品,但本行无法保证监管政策的变动将不会限制本行投资该等资产。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变动,将可能对本行所持有的投资组合价值产生影响,对本行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流动性不足会导致本行的清偿风险。由于业务具有不确定的期限和不同的类别,本行很少能保持资产和负债项目的完全匹配。未匹配的头寸可能会提高收益,但同时也增大了损失的风险。

  客户存款是本行的主要资金来源。2016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吸收存款总额从7,362.44亿元增至9,747.70亿元,复合年增长率为15.06%。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吸收存款总额为10,499.45亿元,较2018年12月31日增长7.71%。影响客户存款增长的因素众多,其中包括宏观经济及政治环境、替代性投资工具(如理财产品)的普及和零售银行客户储蓄偏好。因此,本行不能保证维持客户存款增长以保持本行的业务增长。此外,本行在客户存款方面面临来自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更多竞争,将导致本行可能需要承受因此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相当比例的活期存款客户取出存款,或到期存款不能续存,本行可能需要寻求成本更高的资金来源,以满足资金需求,本行可能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在有资金需求时及时地取得资金。同时,如出现市场环境恶化、货币市场融资困难等情况,本行的融资能力也可能会因此而被削弱。另外,宏观经济环境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贷款承诺的大量履行、非预期的不良贷款增长也会影响本行的流动性。

  此外,投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及购买他行理财产品也蕴含内在流动性风险。该等资产并非于中国银行同业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且该等资产并无活跃市场。因此,本行可能无法实现该等资产的价值以满足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在出售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及理财产品的投资不可行的情况下,本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可能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流动资金支持。

  上述情况均可能对本行的流动性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四)资本充足率风险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9.28%、8.29%、8.38%及8.52%,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9.28%、9.96%、9.83%及9.89%,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79%、12.21%及13.38%及13.32%,均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本行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各层级资本充足率将进一步提高。然而,本行未来业务迅速发展使风险资产增加、资产质量恶化造成净资产减少或中国银保监会有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发生改变,均有可能导致本行的资本充足率下降。若多种不利因素同时发生,将有可能使本行无法符合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目前,本行筹集资本的能力受制于多项因素,若本行不能及时或不能按可接受的条件获得所需资本以符合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则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本行采取包括限制本行的贷款、限制本行支付股利等措施,这些措施可能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发展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与包商银行业务往来情况及影响

  2019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联合公告,鉴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决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一般授信业务中包商银行实际融资余额本息合计2,597,510,061.31元。2019年6月4日,本行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组签署《债权收购与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本金中的2,259,780,383.13元以2,260,397,244.29元的价格转让给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完成后,收购价款转为本行在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后的新增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全额保障。本行对包商银行享有的未收购剩余债权依法参与后续受偿。此外,根据本行票据池质押业务规则,票据池中的票据系作为质押品给借款人提供增信的手段之一,该授信的第一还款人为借款人。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相关通知,本行持有的包商银行承兑的直贴票据和转贴票据属于“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合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情况,在存保公司对承兑金额提供80%的保障基础上,将根据出票人对应保证金比例分类兑付。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包商银行各项风险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十一、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2019年1-8月经营业绩情况分析

  2019年1-8月,本行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导向,加大信贷投放服务实体经济,同时,改善负债结构,夯实存款基础,净利差、净息差逐步回升,营业收入稳步增长。

  总体而言,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间,本行的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发生对本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19年1-9月业绩预计

  根据本行总体战略定位,2019年以来本行持续推动战略发展,进一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强化资产负债配置和风险管理,加快产品创新,提高全面精细化管理水平,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发展,盈利能力持续稳步提升。结合本行当前业务的经营情况,根据本行对于资产规模、负债规模、收入规模、费用规模等各项财务报表重要科目变动趋势的预计:

  预计本行2019年1-9月的营业收入为330亿元至360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20%至31%;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为105亿元至116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6%至18%;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97亿元至108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至1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为104亿元至115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7%至1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96亿元至107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至12%。

  本行经营状况变动情况与行业变化情况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化。2019年1-9月预计数据为本行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本行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本行盈利预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二、其他事项提示

  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月18日批准了本行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申请。本行H股于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交易。本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当地监管要求披露有关数据和信息。由于境内和境外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存在差异,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与本行已经在境外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H股招股意向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在内容和格式等方面存在若干差异,本行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外,由于境内证券市场和香港证券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本行A股和H股交易价格未必一致,但A股和H股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但也未必能相互预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股数:不超过25.50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1.99%,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行资本需求情况、本行与监管机构沟通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等决定

  四、每股发行价格:【】元

  五、发行市盈率(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本行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倍

  六、发行前每股净资产(按本行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扣除其他权益工具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4.94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行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扣除其他权益工具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元

  八、发行市净率(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倍

  九、发行方式: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十、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的除外)。如任何上述A股发行对象是本行的关连人士,本行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遵守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如适用)

  十一、承销方式:采取由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十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约为【】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约为【】亿元(募集资金总额将根据实际发行股数和发行价格确定,其中发行价格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十三、发行费用概算:发行费用合计【】万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按实际募集资金总额的1.2%确定(含税),律师费用为250.00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为290.57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为500.00万元,其他发行上市手续费等费用为293.35万元,印花税按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0.025%确定(除承销及保荐费外,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行基本情况

  本行中文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

  本行英文名称:CHINA ZHESHANG BANK CO., LTD.,简称:CZBANK

  注册资本:18,718,696,778元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日期:1993年4月16日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邮政编码:310006

  电话:0571-8826 8966

  传真:0571-8765 9826

  互联网网址:http://www.czbank.com/

  电子信箱:95527@czbank.com;IR@czbank.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浙商银行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本行历史沿革

  (一)本行设立情况

  1、本行前身浙江商业银行的设立

  1993年4月16日,浙江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工商企合浙甬字第01038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浙江商业银行设立时注册资本为4,000万美元,由南洋商业银行持有25%股权、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持有40%股权、浙江省国际信托持有15%股权、交通银行宁波分行持有20%股权。

  浙江会计师事务所、宁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浙会验字(1993)第350号、宁会字(1993)386号验资报告,确认浙江商业银行第一期实收资本2000万美元已经缴足。

  1997年3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函[1996]149号”《关于要求浙江商业银行调整股东的函》,浙江商业银行董事会做出关于调整股权的决议,同意原股东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股权移交给中国银行总行;同意原股东交通银行宁波分行的股权移交给交通银行总行。1997年8月25日,浙江商业银行就前述股权移交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宁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宁会验字(1997)401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1997年6月28日,浙江商业银行已收到股东分期投入的资本累计4,000万美元。

  浙江商业银行设立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登记以及验资等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过程合法合规。浙江商业银行股东变更事宜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开展,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审批、备案等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过程合法合规。

  2、本行前身浙江商业银行的重组

  1)重组方案获批

  2003年2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政函[200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浙江商业银行收购重组方案的函》,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了浙江商业银行收购重组方案。重组方案主要内容为:(1)以国信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中国银行和南洋商业银行在浙江商业银行的全部股权;如交通银行同意转让,则由国信公司收购其股权;(2)浙江商业银行增加注册资本金6.7亿元,即国信公司收购中国银行和南洋商业银行的浙江商业银行股权折为新股2.145亿股,交通银行持有的浙江商业银行20%股权折为新股0.66亿股,浙江省国际信托持有的浙江商业银行15%股权折为新股0.495亿股,合计3.3亿股。另外,向社会募集新股,按每股1:1.3的价格溢价募集,可募集资金8.7亿元。其中6.7亿元作为注册资本金,其余2亿元用于弥补浙江商业银行的资产损失。增资扩股的对象原则上以浙江省民间资本为主。

  2003年6月6日,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函[2003]4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商业银行收购重组方案的复函》,原则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对浙江商业银行进行重组。

  2004年6月30日,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复[2004]9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商业银行重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中国银行、南洋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分别将所持有的浙江商业银行40%、25%、20%的出资额转让给国信公司;同意国信公司将受让的28,142万元出资额中的15,142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万向控股等12家企业,其余13,000万元出资额以国有资产划拨形式转给交通集团;同意浙江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向万向控股等13家企业募集新出资额92,658万元,增资后浙江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125,766万元;同意浙江商业银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50,073万元,并按每股1元人民币折合股份150,073万股。

  2)重组方案的实施

  (1)浙江商业银行股权转让及国有股划转

  2003年6月,浙江商业银行召开董事会,同意中国银行和南洋商业银行将其分别持有的40%和25%浙江商业银行股权转让给国信公司。2004年5月12日,浙江商业银行召开2004年股东会暨董事会,同意交通银行将其持有的浙江商业银行20%股权转让给国信公司。中国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分别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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