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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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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 公告编号:2019-061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为原告方

  ● 涉案的金额:本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93,481.44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暂时未收到执行款,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宁波鸿裕”)起诉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针对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众泰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众泰”)为被告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此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因宁波鸿裕和众泰长沙分公司、众泰公司、永康众泰的买卖合同纠纷,2019年7月9日,宁波鸿裕作为原告,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0121民初6867号)。长沙县人民法院已就宁波鸿裕起诉众泰长沙分公司、众泰公司、永康众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众泰长沙分公司原尚欠宁波鸿裕货款2,093,481.44元。原告宁波鸿裕所供产品产生了新的质量索赔款,金额为45,484.28元需扣除。因原告宁波鸿裕所供产品尚在质量保证期,被告众泰长沙分公司可以冻结应付货款500,00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另谋合法途径解决。

  限被告众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鸿裕货款1,547,997.16元及利息(以2,093,481.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因被告众泰长沙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对外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被告众泰公司亦应承担。原告要求永康众泰对众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本案受理费23,548元,减半收取11,714元,由原告宁波鸿裕负担3,068元,被告众泰公司负担8,706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暂时未收到执行款,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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