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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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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19-067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取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华越镍钴(印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越公司”)收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财政部部长决定《关于向华越公司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编号:469/KM.3/2019,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减免决定》)和《关于在外国投资的背景下,为建设华越公司所需的机械免征进口关税》(编号:180/PABEAN/PMA/2019,以下简称《免征进口关税决定》)。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决定》主要内容

  1、《企业所得税减免决定》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a.根据计划投资总额Rp18,119,193,190,000.00(折合约128,000万美元),自开始商业生产的纳税年度起算,共计15年100%企业所得税减免;b.自上述a点中所给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到期后起算,共计2年50%企业所得税减免;和c.根据上述a点中所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在该期限中,免除第三方从已获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纳税人所收到或得到的收入中扣除或征收税款。

  2、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被撤销,若:a.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发现纳税人的实际新投资总额小于Rp100,000,000,000.00(折合约706.43万美元); b.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发现实际的主要业务活动与计划的主要业务活动不符; c.在已获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新投资的实现过程中,纳税人进口、购买、或获得二手资本货物,除非上述二手资本货物是作为新投资的一个整体,从其他国家整体搬迁而来,且未在国内进行生产的,和/或根据关于加速实施国家战略项目的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收到来自政府所分配的任务; d.在使用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间,纳税人所开展的实际的主要业务活动与计划的主要业务活动不符;e.在使用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间,纳税人将资产进行转移,除非上述转移的实施是为了提高效率且并不会导致实际的新投资总额小于计划的新投资总额;和/或 f.纳税人将新投资转移到国外。

  二、《免征进口关税决定》主要内容

  1、《免征进口关税决定》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a.针对本决定中载明的 C&F/CIF 预估价值为75,970.30万美元的机械(相关的机械价格将在日后进口时确定,并于货物进口通知中载明且已获得海关总干事的放货同意),将由华越公司进口并使用,该公司从事于非铁类基础金属制造业领域,被给予免征进口关税优惠政策。b.根据2015年第81号关于进口和/或交付免征增值税的特定战略性应税物品的政府条例,以机械和工厂设备的形式进口的机械,此机械无论是处于已安装或是仍为分离状态的单一个体,直接由生产应税物品的应税企业在生产应税物品的过程中使用,但不包括零部件,公司可被给予免除进口征收的增值税。为此,根据第268/PMK.03/2015号关于进口和/或交付免征增值税的特定战略性应税物品的免征优惠政策流程和免征增值税的特定战略性应税物品的支付流程及制裁措施的财政部部长条例,华越公司须向税务总干事并公司登记应税企业处的税务局局长提交申请并获得增值税豁免函。c.进口被给予优惠政策的机械,华越公司有义务向投资协调委员会最迟于进口实现后的7个工作日,提交进口实现报告。

  2、有效期:a.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b.本给予机械免征进口关税优惠政策将自华越公司开始商业生产时终止。

  3、因滥用机械,华越公司须支付应缴的进口关税并根据海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以罚款的形式受到行政制裁。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向华越公司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财政部部长决定》

  2、《关于在外国投资的背景下,为建设华越公司所需的机械免征进口关税的财政部部长决定》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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