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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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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兰州民百 编号:2019-064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质押情况的自查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0日对股东股权质押情况进行了自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部分股权质押期限与实际不符,经与红楼集团核实确认,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股份质押、续质的基本情况

  ■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宝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490,817,7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68%,其中已质押的本公司股份为 350,240,468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71.36%,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4.73%。

  二、股份质押、续质的说明

  因控股股东红楼集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均为最高额质押保证,可在质押期内办理借款合同,质押效力自动延伸至借款合同时间,无需重新办理质押手续或者解质押手续。故未及时将质押续期事项告知公司及时披露更新信息。

  三、部分股份质押期限的更正

  经与红楼集团核实,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1号),该笔质押期限有误。红楼集团通知我司的质押期限为1年,但实际质押合同期限为3年,现予以更正,具体内容如下:

  更正前:朱宝良先生和洪一丹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0,378,093股和 41,512,375 股股份质押给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3 %和5.30 %,质押登记日为2018年2月12日,质押期限为一年。

  更正后:朱宝良先生和洪一丹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0,378,093股和 41,512,375 股股份质押给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3 %和5.30 %,质押登记日为2018年2月12日,质押期限为三年。

  以上质押系红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原融资协议续期,不涉及新增质押股份。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的股份质押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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