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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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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9-091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青铜峡青龙与平安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并与其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同意公司为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其签订《保证合同》。详见2019年10月9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89)、《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0)。

  本次交易及担保事项属公司董事会权限,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青铜峡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铜峡青龙”)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9PAZL0105034-ZL-01),青铜峡青龙将双梁门式起重机 、PCCP立式振动钢筒管模具等核心设备以售后回租赁方式,向平安租赁公司融资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 3年。为保证该业务正常开展,公司为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其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9PAZL0105034-BZ-01)。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受益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保证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合同的范围:

  4.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为承租人依据主合同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同“被担保款项”)。保证人在此同意,受益人与承租人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取得保证人同意,可以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如承租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保证人仍然对变更后的该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受益人与承租人增加被担保款项的金额和/或变动被担保款项的期限的,则应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但是由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应付款项金额等变动除外。

  4.2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

  4.2.1 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同“被担保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4.2.2 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受益人同意主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6、特别约定

  6.1 如果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任何被担保款项),受益人无需事先向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以实现权利,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论主合同项下受益人是否拥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权、保证、定金、保证金等。

  6.2 如果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未向受益人支付任何被担保款项),保证人须向受益人履行其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支付。以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为限,保证人在此放弃其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拖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偿付责任。

  7. 保证合同的性质

  7.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独立性担保,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如主合同被人民法院等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应当对承租人的给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继续向受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2 如主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人民法院等认定实际构成其他法律关系的,保证人的责任不因此免除,而应针对被人民法院待认定的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项下承租人(即转化后的实际法律关系项下债务人)所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及责任继续向受益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3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不影响受益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持有的任何其他保证、抵押、质权或担保权益,且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也不受该些其他保证、抵押、质权或担保权益的影响。

  7.4 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受益人可将主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与第三方,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7.5 受益人在主合同项下加速主合同到期或解除主合同等,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包括向受益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的所有被担保款项和受益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8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

  8.1 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8.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及其它有关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9.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9-092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2.预计的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1)2019年前三季度预计业绩 情况:

  ■

  (2)2019年第三季度预计业绩 情况: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与上年同期相比,报告期内由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较大导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测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公司将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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