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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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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19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之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洋银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62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提及的南洋银行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62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2019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之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于2019年9月5日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2),以上公告中提及的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62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2019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五)》(公告编号:2019-056),此公告中提及的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1执16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2019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六)》(公告编号:2019-067),此公告中提及的进出口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1执14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于2019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五)》(公告编号:2019-056),于2019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六)》(公告编号:2019-067),此公告中提及的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农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了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62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1.1 (2019)苏0582执62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1.2 (2019)苏0582执6225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南洋银行与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苏05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在2019年10月11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2.1向南洋银行支付69,563,617.10元;

  1.2.2向南洋银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2.3负担申请执行费136,964.00元。

  1.3(2019)苏0582执6225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南洋银行与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2.1 (2019)苏0582执62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2.2 (2019)苏0582执6226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南洋银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的(2019)苏05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光电、康得新在2019年10月11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2.2.1向南洋银行支付31,576,761.71元;

  2.2.2向南洋银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2.3负担申请执行费98,977.00元。

  2.3(2019)苏0582执6226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南洋银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光电、康得新如未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3.1 (2019)苏0582执62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钟玉

  案 由:执行

  3.2 (2019)苏0582执6228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张家港农商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2019)苏0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钟玉在2019年10月11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3.2.1向张家港农商行支付200,323,092.50元;

  3.2.2向张家港农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2.3负担申请执行费267,723.00元。

  3.3(2019)苏0582执6228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张家港农商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钟玉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4.1 (2019)苏01执16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4.2 (2019)苏01执1647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进出口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光电、康得新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4.2.1履行(2019)苏0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4.2.2交纳本案执行费。

  4.3(2019)苏01执1647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进出口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光电、康得新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5.1 (2019)苏01执14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被申请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5.2 (2019)苏01执1492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进出口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光电、康得新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5.2.1履行(2019)苏0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5.2.2交纳本案执行费。

  5.3(2019)苏01执1492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进出口行与康得新光电、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新光电、康得新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6.1 (2019)苏0582执62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6.2 (2019)苏0582执6242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山农商行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2019)苏05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在2019年10月14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6.2.1向中山农商行支付62,947,299.24元;

  6.2.2向中山农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2.3负担申请执行费130,347.00元。

  6.3(2019)苏0582执6242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中山农商行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你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62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62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62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1执16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1执14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62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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