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9-072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季度发电量完成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初步统计,第三季度长江上游溪洛渡水库来水量约557.86亿立方米,较上年同期偏枯29.45%,三峡水库来水量约1808.51亿立方米,较上年同期偏枯16.98%。
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总发电量约748.33亿千瓦时,较上年同期减少9.61%。其中,三峡电站完成发电量339.18亿千瓦时,较上年同期减少15.39%;葛洲坝电站完成发电量59.53亿千瓦时,较上年同期增加9.12%;溪洛渡电站完成发电量223.92亿千瓦时,较上年同期减少10.91%;向家坝电站完成发电量125.70亿千瓦时,较上年同期增加3.78%。
2019年,公司所属四座电站第三季度发电量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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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9日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9-073
债券代码:136762 债券简称:16长电01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发行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6长电01”)将于2019年10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16长电01
(三)债券代码:136762
(四)发行总额:30亿元
(五)债券期限:10年
(六)债券利率:票面利率3.35%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八)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10月17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6年每年的10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信用级别:债项信用等级AAA,主体信用等级AAA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5%。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3.5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16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9年10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10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长电01”的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鸣山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联系人:姚文婷
电话:010-58688957
传真:010-58688964
邮政编码:100033
(二)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陈小东、林鹭翔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