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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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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ST丰山    公告编号:2019-062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0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康南路1号丰山集团1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殷凤山董事长主持,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其中董事单永祥先生因公出差,委托董事吴汉存先生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董事尤劲柏先生因公出差,委托董事陈亚峰先生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独立董事李钟华、陈扬因公出差,委托独立董事郑路明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公司监事兼股东王晋阳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崔日宝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董爱军律师,孙俐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3、议案1、议案2、议案3关联股东陈亚峰、单永祥、吴汉存、陈亚东、顾翠月、陈新建、陈建、顾海亚、房春荣、沈菜平、王波需回避表决,合计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为7,280,715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爱军、孙俐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ST丰山      公告编号:2019-061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9月18日,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本次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9年3月20日——2019年9月19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19年3月20日——2019年9月19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核查对象在2019年3月20日——2019年9月19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否涉及内幕交易的核查

  公司根据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记录,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公司已按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明确内幕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对未公开的内幕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了附保密条款的顾问合同,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建立内幕知情人登记档案,制定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时公司应采取的应对措施预案等。

  2、经核查,上表所示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四、结论和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首次披露激励计划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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