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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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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9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银绒业”)管理人于2019年9月7日披露了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马生明、李卫东《委托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中银绒业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债务金额6,500,000元及自2018年10月11日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判令被告中银绒业向原告承担违约金650,000元;判令被告中银绒业向原告支付担保费325,360元及逾期支付担保费产生的违约金26,733.75元,并承担自2019年6月12日至实际付清担保费之日的违约金;判令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明、马生国、李卫东对上述第一项、二项、三项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就上述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二项、三项诉讼请求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其持有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28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合理费用由上述六名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事项详见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9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9-9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06民初8194号], 裁定书结果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本案中,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8)宁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担保费、违约金等,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本案尚未审理终结,故应当中止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9年7月9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案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已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目前正在对原告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违约金、担保费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06民初8194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9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整进展

  2019年7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宁01破6-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决定书》指定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中银绒业管理人。(详见中银绒业于2019年7月11日发布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6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正在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截至2019年10月8日下午5时,共有16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169笔债权,申报金额共计人民币10,883,145,103.65元。目前管理人正在对已申报债权依法进行审查。

  根据中银绒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中银绒业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管理人委托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对中银绒业的部分财产进行的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公开拍卖已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9月18日、9月26日、10月4日因无人出价而流拍。

  二、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目前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且公司2018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如果公司2019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0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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