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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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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19-11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796号)、《应诉通知书》((2019)粤03民初796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9)粤03民初796号)及相关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蔡来寅,被告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新恒阳”)、许树茂。

  2017年12月28日,尚衡冠通因资金周转需要欲向蔡来寅借款人民币壹亿元,双方于当天签订《借款合同》。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为上述尚衡冠通的债务提供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与蔡来寅签署了《保证合同》。

  签订上述合同后,2018年1月11日,蔡来寅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向尚衡冠通转账共计人民币7000万元。自2018年5月12日起尚衡冠通未能按约定如期支付借款利息及本金。

  2019年3月6日,原告蔡来寅向深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尚衡冠通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8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为1400万元);2、判令被告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为被告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八被告承担。

  2019年3月26日,深圳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796号);

  2019年9月27日,深圳法院向本公司发出《应诉通知书》((2019)粤03民初796号)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9)粤03民初796号)。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蔡来寅

  被申请人: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深圳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各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4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深圳法院经审查认为,蔡来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名下的房产、股权、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840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大连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日期:2019年3月26日。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法院受理蔡来寅诉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法院根据生效民事裁定书,分别查封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名下的财产(以人民币8400万元为限)。

  冻结新大洲名下以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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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款日期:2019年9月27日。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本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余额合计89.36万元。本公司认为本公司与蔡来寅签署的《保证合同》未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存在着无效的情形。目前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有关上述本公司为尚衡冠通向蔡来寅借款违规担保的事项,详见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46)。并于2019年5月24日披露了经公司自查发现的因为尚衡冠通向蔡来寅借款提供违规担保导致本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详见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75)。

  2、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蔡来寅的《民事起诉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796号)、《应诉通知书》((2019)粤03民初796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9)粤03民初796号)。

  2、海南光华物业管理中心诉海口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确认行政违法行为案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行政起诉状》;

  3、厦门环达盛景环保有限公司诉漳州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4、李璋耀诉本公司、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的《人民法院公告》。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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