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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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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上海天洋 公告编号:2019-083
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天洋”或“原告”)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9,865,418.0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因此尚无法判定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7月10日及7月18日,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上海天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9)及《上海天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2),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天洋诉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辉江苏公司”或“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昆山天洋作为申请人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昆山市法院依照原告申请,查封了被告12台全自动光伏串焊机和1条组件生产线。近日,昆山天洋收到了昆山市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苏0583民初13917号《民事判决书》,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货款9,865,418.09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9,865,418.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80,8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85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负担的该85,858元,由被告缴纳至本院。拒不缴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尚未生效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391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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