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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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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除非另有所指,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所列简称与招股意向书释义一致。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智海投资承诺

  一、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公司股份被质押的,本公司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本公司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国海、唐颖承诺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麒盛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麒盛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麒盛科技申报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麒盛科技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麒盛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盛科技股份。

  四、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小卫、侯文彪、龙潭、单华锋承诺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麒盛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麒盛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麒盛科技申报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麒盛科技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麒盛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盛科技股份。

  四、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徐建春、傅伟、徐金华、陈艮雷承诺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麒盛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麒盛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麒盛科技申报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麒盛科技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麒盛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盛科技股份。

  (五)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吴韬、凌国民、查歆、王燕飞、路健承诺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公司其他股东红星喜兆、居然投资、分享鑫空间、斐君铂晟、兴汇亚川、宁波甲鼎、梅州欧派、杭州乐枕、杭州乐眠承诺

  一、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股份被质押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重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智海投资承诺

  一、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二、本公司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三、本公司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四、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发行人股票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

  五、本公司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董事唐国海、黄小卫承诺

  一、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二、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三、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四、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发行人股票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

  五、本人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监事徐建春、傅伟承诺

  一、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二、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三、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发行人股票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

  四、本人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侯文彪、唐颖、龙潭、单华锋承诺

  一、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二、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三、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发行人股票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

  四、本人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监事陈艮雷、徐金华承诺

  一、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二、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发行人股票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

  三、本人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股价稳定预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制订本预案。本预案自麒盛科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麒盛科技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具体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预案载明的相关主体将启动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国海、唐颖及控股股东智海投资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5)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控股股东增持

  1、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股东嘉兴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股东唐国海、唐颖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实际领取薪酬的总和。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本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五)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120个交易日内,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自动解除。从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六)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三)控股股东智海投资、实际控制人唐国海、唐颖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本人/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3、本人/本公司承诺不采取以下行为:

  (1)对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2)在发行人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本公司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3)本人/本公司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四)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3、本人承诺不采取以下行为:

  (1)对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2)在发行人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3)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四、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且麒盛科技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麒盛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麒盛科技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麒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麒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麒盛科技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数额,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麒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麒盛科技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麒盛科技将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麒盛科技《招股意向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麒盛科技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麒盛科技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作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麒盛科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依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麒盛科技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麒盛科技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智海投资承诺如下:

  1、《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依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麒盛科技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唐国海、唐颖承诺如下:

  1、《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并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依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下转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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