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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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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3       证券简称:普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6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邦股份”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将于2020年4月7日存续期满,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六个月,将该计划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7年4月7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委托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对设立的“华能信托·普邦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含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具体详见公司2017年3月18日、2017年4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情况

  截至2018年2月5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华能信托·普邦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15,871,219股,成交金额89,767,614.66元,购买均价5.656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838%。

  为确保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公司2018年2月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公司提前结束购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后续不再购买公司股票,已购买部分股票自公告当日起锁定12个月。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15,871,2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838%,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动;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份未出现用于抵押、质押、担保等情形,未出现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超过公司总股本10%的情形,不存在任一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情形,未出现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和资金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于2019年2月4日锁定期满,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受托人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卖出公司股票。公司将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所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限。

  四、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变更和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预计不超过36个月,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后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展期。

  2、锁定期满后,当集合计划名下的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及名单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如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和出售等情况,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做变更。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特此公告。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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