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港集团”)转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桂国资复〔2019〕122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按该计划实施股权激励;原则同意《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股比、对象、价格、收益等关键要素的确定,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规定。
二、请北部湾港集团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6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政策要求,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切实担负国有控股股东职责,履行责任,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三、请北部湾港集团指导和敦促我公司,在职工中做好股权激励相关政策法规和计划方案的宣传及解读工作,避免因股权激励计划影响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四、请北部湾港集团按照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第38条规定,在我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情况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解锁等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等人员持有股票的数量、期限、本年度已经解锁和未解锁的情况及其所持股票数量与期初所持数量的变动情况;
(三)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情况、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费用及利润的影响等。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