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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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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19-056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发来的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朝执字第129号、《执行裁定书》(2015)朝执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2015)朝执字第86号、《执行裁定书》(2015)朝执字第227、228、229、230、231号,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豫0305执92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8)豫0305执924号之二,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凌民三初字第02568号、《执行裁定书》(2017)辽1382财保37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2017)辽1382财保38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2017)辽1382财保39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2017)辽1382财保40号之一号。上述司法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1、《执行裁定书》(2014)朝执字第129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6473200股的冻结。”

  2、《执行裁定书》(2015)朝执字第3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6473200股的冻结。”

  3、《执行裁定书》(2015)朝执字第86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本院(2014)朝民一初字第00120号[执行案号(2015)朝执字第86号]案件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6473200股的冻结。”

  4、《执行裁定书》(2015)朝执字第227、228、229、230、231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本院(2015)朝民一初字第130、131、133、135、136号民事裁定[执行案号:(2015)朝执字第227、228、229、230、231号]中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6473200股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执行裁定书》(2018)豫0305执923号之二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代码:0800216819)所持    证券简称ST中富证券(代号000659),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共146473200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6、《执行裁定书》(2018)豫0305执924号之二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代码:0800216819)所持    证券简称ST中富证券(代号000659),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共146473200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7、《执行裁定书》(2015)凌民三初字第02568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查封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股权6,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8、《执行裁定书》(2017)辽1382财保37号之一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在上市公司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为人民币84万元的股份。

  本裁定立即执行。”

  9、《执行裁定书》(2017)辽1382财保38号之一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在上市公司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为人民币465万元的股份。

  本裁定立即执行。”

  10、《执行裁定书》(2017)辽1382财保39号之一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在上市公司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为人民币644.5265万元的股份。

  本裁定立即执行。”

  11、《执行裁定书》(2017)辽1382财保40号之一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在上市公司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为人民币1900万元的股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19-057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海中富”)于近日收到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发来的相关法院《执行裁定书》及《民事裁定书》,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青科技”)通过司法拍卖所得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珠海中富股票146,473,200股已解除司法冻结,国青科技将持相关裁定书前往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过户事项完成后,国青科技将持有珠海中富146,473,2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39%,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一、国青科技基本信息如下:

  ■

  二、国青科技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查阅。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继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朝执字第129号、《执行裁定书》(2015)朝执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2015)朝执字第86号、《执行裁定书》(2015)朝执字第227、228、229、230、231号;

  2、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豫0305执92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8)豫0305执924号之二;

  3、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凌民三初字第02568号、《执行裁定书》(2017)辽1382财保37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2017)辽1382财保38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2017)辽1382财保39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2017)辽1382财保40号之一号;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破1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2018)粤03破10号之五。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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