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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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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19-058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审理终结;案件二:撤销诉讼。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人民币38,539.50元;案件二:人民币24,174.4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一:法院尚未执行,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案件二: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案件一

  一、案件基本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市艾邦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邦微”)涉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人民币38,539.5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月28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8-061)。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签发的(2018)粤0304民初3940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福田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服务协议及欠款证明等,福田法院确认原告艾邦微与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润泰供应链出具上述欠款证明后,至今未足额向原告艾邦微退还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艾邦微退还尚欠款项,并支付利息。涉案欠款证明上确认的欠款总额为55,056.46元,被告润泰供应链仅还款16,516.94元,故原告艾邦微诉求被告润泰供应链向其退还38,539.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福田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涉案欠款证明约定款项的支付期限为2018年9月13日前,但对利息标准未有约定,故福田法院确认被告润泰供应链应自2018年9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艾邦微利息主张过高部分,福田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润泰供应链经福田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书面答辩,应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答辩权利。另原告艾邦微主张被告公司、寿宁润泰合伙企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认为其作为被告润泰供应链的股东,有抽逃资金的嫌疑,但原告艾邦微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艾邦微的该部分主张,于法无据,福田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故综上,被告润泰供应链应向原告艾邦微退还款项38539.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邦科退还款项38,539.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驳回原告艾邦微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及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3元(已由原告预交),保全费405元(原告已交纳)合计1,168元,由原告艾邦微负担168元,由被告润泰供应链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田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案件二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深圳市创新科汇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科汇”)涉及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人民币24,174.4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月 6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16)。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福田法院签发的(2019)粤0304民初229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福田法院在审理原告创新科汇诉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新科汇经福田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按撤诉处理。

  2、本案案件受理费404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福田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原告创新科汇负担。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一:法院尚未执行,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案件二: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4民初39404号);

  2、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4民初2290号)。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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