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待法院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 11,000,000.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所以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上海国贸”)系国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针对上海沐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沐昊”)与湘电上海国贸、国贸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国贸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公司按《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贸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显示:2019年7月15日,上海沐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其与湘电上海国贸2019年4月2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返还货款人民币10,000,000.8元,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要求国贸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沐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湘电(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沐昊提交的起诉状中陈述,2019年4月24日,上海沐昊与湘电上海国贸签订采购银星牌木浆的《采购合同》,上海沐昊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0,000,000.8元,湘电上海国贸未能如期履行发货义务,上海沐昊通过法律手段起诉湘电上海国贸返还上述货款。
同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案件处理结果与国贸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通知国贸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4、诉讼请求:
一、诉讼请求:
①判令原、被告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解除;
②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0,000,000.8元;
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变更后诉讼请求:
①判令原、被告一2019年4月2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解除;
②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货款10,000,000.8元;
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④判令被告二对前述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定于2019年11月12日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法院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
4、传票。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