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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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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19-038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已于2019年9月20日向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名,实际参加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志雄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就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确定以2019年9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89名激励对象36.26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

  同意将尚未投入“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同时新增实施地点以及将“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关节假体投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从2019年12月31日延期到2021年6月30日,将“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从2019年12月31日延期到2020年6月30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就本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公告》。

  三、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在公司召开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19-039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已于2019年9月20日向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詹欢欢女士主持,与会监事就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确定以2019年9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89名激励对象36.26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9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36.26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

  特此公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19-040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19年9月27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6.26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23.59元/股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博医疗”)于2019年9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确定2019年9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3.59元/股的价格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36.26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18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8日,公司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18年10月11日,公司公告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18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18年12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已完成所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于2018年1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七)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回购注销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股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八)2019年5月22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上述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九)2019年9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授予事项出具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

  (二)预留部分授予日:2019年9月27日。

  (三)预留部分授予价格:23.59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7.17元的50%,为每股23.59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7.66元的50%,为每股18.83元。

  (四)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共89人,均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五)预留部分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26万股,具体分配如下: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七)预留部分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X),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签署的《业务单元业绩承诺协议书》执行。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确认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分期解锁安排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27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2019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最终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增发限制性股票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19年9月27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授予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27日,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36.26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及激励对象核实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一)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9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36.26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大博医疗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19-041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存在雇佣关系。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9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36.26万股限制性股票。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19-042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大博医疗”)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尚未投入“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同时新增实施地点以及将“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关节假体投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从2019年12月31日延期到2021年6月30日,将“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从2019年12月31日延期到2020年6月30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就本次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0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10万股,发行价格为11.5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3,55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6,218,633.1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9月20日出具了天健验[2017]368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本次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变更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和原因

  1、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本次拟调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5,000万元用于“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

  (1)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11,715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9,621.86万元。该募投项目拟通过设立营销培训中心,承担公司的市场宣传、客户培训及各区域销售队伍的管理;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建设营销配送网点,为辐射区域的经销商提供各种规格的产品,以确保全产品线供应的时效性以及终端客户的满意度。公司原计划建设五个营销培训中心及23个营销配送网点,综合考虑市场及业务拓展情况,公司将营销培训中心及营销配送网点的建设相结合,逐步完成覆盖全国大部分区域的营销培训中心及配送网点的建设。

  基于营销配送网络已初步形成,相关业务进展顺利,公司拟对“营销配送网点”项目作如下变更:

  单位:万元

  ■

  (2)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投资总额为50,927.83万元,募集资金拟投资额为18,000.00万元,目前募集资金已全部投入。据医械研究院测算,2018年创伤市场销售规模约为75亿元,较2017年增长13.64%。2018年脊柱市场销售规模约为76亿元,较2017年增长16.92%。如下图所示,创伤及脊柱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公司创伤、脊柱的销售收入及市场份额不断提升,结合后续项目资金规划,需加大对该募投项目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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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公司拟将“营销网络建设”募投金额调整5,000万元至“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带来更大的效用。

  (二)“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情况和原因

  1、“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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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18号为公司自有厂房;

  注2:厦门市海沧区鼎山路1-3号厂房一楼J区为公司租赁厂房。

  2、“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原因

  原“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拟在公司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18号的厂区内实施。随着公司生产和销售规模的扩大,公司为了更好安排生产经营计划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利用本次募投项目的生产能效,尽早实现募投项目对公司全体股东的经济价值与投资回报,公司拟在厂区附近租用合适厂房,先行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部分生产设备安置于租用的厂房中生产,并用募集资金投入相应比例的铺底流动资金,加快该募投项目实施。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和原因

  1、募投项目延期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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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1)“创伤脊柱耗材扩产项目”、“关节假体投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原因

  由于新厂房建设需根据公司生产特点进行特制化的设计,在设计方案评审讨论环节耗时较长,导致一定程度延缓了本项目工程的实施进度。结合目前整体进度规划,公司拟将“创伤脊柱耗材扩产项目”、“关节假体投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从2019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

  (2)“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延期原因

  公司营销网络逐步建成,后续将根据现实需要对营销网点进行补充,同时各个营销网点信息化建设尚在完善之中,因此,公司拟将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从2019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三、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金额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内部调整;本次新增实施地点,可以有效加快该募投项目的实施速度,进一步激发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用途,系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作出的审慎决定,募投项目可行性并未发生重大改变。本次调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项目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保持不变,不会对原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

  3、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事项,相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事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项目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本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19-043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者“本次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2019 年9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10月16日(星期三)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10月16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19 年10月15日 15:00,结束时间为 2019年10月16日 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委托他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 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的一种方式。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投票。重复投票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10月11日(星期五)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10月11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

  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 1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

  上述各项议案已经于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事项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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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登记事项

  1、出席登记方式:(1)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2)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委托 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由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 公章。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应将上述材料及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见附件 2)以专人送达、信函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

  2、登记时间:(1)现场登记时间:2019 年10月15日(星期二)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2)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2019年10月15日下午15:00之前送达或者传真至本公司证券部,信函上注明“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字样。

  3、登记地点: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18号公司三楼董事会办公室

  4、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思婷   电话:0592-6083018   传真:0592-6082737

  5、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务必于 会前半小时到现场办理签到登记手续,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3

  六、其他事项

  1、预计本次现场会议会期不超过一日,出席人员的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七、备查文件

  1、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附件 2: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 3: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特此公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8日

  附件1: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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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期限:

  注:1、若委托人为法人股东,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授权委托书需为原件。

  附件2: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附件3: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901”,投票简称为“大博投票”。

  2. 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 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9 年10月16日的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 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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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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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19年9月27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授予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27日,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36.26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保持不变,不会对原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

  独立董事:李辉、林琳、王艳艳

  2019年9月28日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2019年9月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大博医疗:指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6.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大博医疗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大博医疗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大博医疗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8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8日,公司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18年10月11日,公司公告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8年12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已完成所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于2018年1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7、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回购注销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股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9年5月22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上述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9、2019年9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授予事项出具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大博医疗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大博医疗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大博医疗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

  2、预留部分授予日:2019年9月27日。

  3、预留部分授予价格:23.59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7.17元的50%,为每股23.59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7.66元的50%,为每股18.83元。

  4、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共89人,均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预留部分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26万股,具体分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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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6、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预留部分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X),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签署的《业务单元业绩承诺协议书》执行。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大博医疗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大博医疗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大博医疗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5、《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6、《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 张飞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  200052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8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博医疗”)的委托,作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 2018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回避表决,前述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 2018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2018年10月11日,公司公告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 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5、 2018年11月20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给予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11月20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回避表决,前述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以2018年11月20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 2018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 2018年12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已完成所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票于2018年1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8、 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股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 2019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上述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0、 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9年9月27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 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日

  1、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

  2、2019年9月27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给予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9年9月27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的12个月内,且不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期间:(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授予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授予89名激励对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36.26万股。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及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攀峰

  负责人:____________

  顾功耘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孙梦婷

  2019年9月27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博医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就大博医疗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0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10万股,发行价格为11.5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3,55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6,218,633.1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9月20日出具了天健验[2017]368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和原因

  1、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本次拟调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5,000万元用于“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

  (1)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11,715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9,621.86万元。该募投项目拟通过设立营销培训中心,承担公司的市场宣传、客户培训及各区域销售队伍的管理;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建设营销配送网点,为辐射区域的经销商提供各种规格的产品,以确保全产品线供应的时效性以及终端客户的满意度。公司原计划建设五个营销培训中心及23个营销配送网点,综合考虑市场及业务拓展情况,公司将营销培训中心及营销配送网点的建设相结合,逐步完成覆盖全国大部分区域的营销培训中心及配送网点的建设。

  基于营销配送网络已初步形成,相关业务进展顺利,公司拟对“营销配送网点”项目作如下变更:

  单位:万元

  ■

  (2)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投资总额为50,927.83万元,募集资金拟投资额为18,000.00万元,目前募集资金已全部投入。据医械研究院测算,2018年创伤市场销售规模约为75亿元,较2017年增长13.64%。2018年脊柱市场销售规模约为76亿元,较2017年增长16.92%。如下图所示,创伤及脊柱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公司创伤、脊柱的市场份额不断提升,结合后续厂房建设资金规划,需加大对该募投项目的资金投入。

  ■

  ■

  因此,公司拟将“营销网络建设”募投金额调整5,000万元至“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带来更大的效用。

  (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情况和原因

  1、“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情况

  ■

  注1: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18号为公司自有厂房;

  注2:厦门市海沧区鼎山路1-3号厂房一楼J区为公司租赁厂房。

  2、“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原因

  原“创伤脊柱骨科耗材扩产项目”拟在公司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18号的厂区内实施。随着公司生产和销售规模的扩大,公司为了更好安排生产经营计划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利用本次募投项目的生产能效,尽早实现募投项目对公司全体股东的经济价值与投资回报,公司拟在厂区附近租用合适厂房,先行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部分生产设备安置于租用的厂房中生产,并用募集资金投入相应比例的铺底流动资金,加快该募投项目实施。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和原因

  1、募投项目延期的基本情况

  ■

  2、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1)“创伤脊柱耗材扩产项目”、“关节假体投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原因

  由于新厂房建设需根据公司生产特点进行特制化的设计,在设计方案评审讨论环节耗时较长,导致一定程度延缓了本项目工程的实施进度。结合目前整体进度规划,公司拟将“创伤脊柱耗材扩产项目”、“关节假体投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从2019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

  (2)“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延期原因

  公司营销网络基本形成,后续将根据现实需要对营销网点进行补充,同时各个营销网点信息化建设尚在完善之中,因此,公司拟将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从2019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三、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金额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内部调整;本次新增实施地点,可以有效加快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进一步激发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用途,系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作出的审慎决定,募投项目可行性并未发生重大改变。本次调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项目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

  3、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保持不变,不会对原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事项,相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事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项目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罗耸                      徐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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