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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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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19-095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围海股份”)董事会于2019年9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 3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对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形成书面说明并回复如下:

  一、半年报显示,2019年上半年,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7亿元,同比下降1.4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4,164.04万元,同比下降58.26%。请你公司结合业务类型、项目开展情况、毛利率波动情况等详细说明公司本期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回复:

  2019年上半年,本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7,020.25万元,同比下降1.4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64.04万元,同比下降58.26%,本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按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行业分类

  ■

  2019年上半年及同比2018年上半年主要财务数据分析:

  1、本公司2019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小幅波动,相对稳定,毛利及毛利率均小幅下降,对本期净利润影响不大。但按行业分类,公司2019年上半年建筑施工营业收入及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均发生重大变动。主要是由于海堤工程受国家行业政策影响,承接及施工的海堤工程量逐年减少,同时由于上半年受公司受ST影响,公司项目融资受到较大影响,造成相对高毛利率投资项目工程停工或进度受到很大影响,同时造成施工成本较大的上升,使得公司2019年上半年建筑施工收入及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技术服务营业收入、毛利率增长较大主要是上年同期基数较小,本报告期合并范围增加千年设计公司所致;

  2、本公司2019年上半年发生期间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2,753.26万元,同比增加27.06%,主要本报告期合并范围增加千年设计公司所致;

  3、本公司2019年上半年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4,854.29万元,减少57.82%,主要随着募集资金投入使用,本报告期购买理财产品金额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从而造成投资收益大幅下降;

  综合上述原因,造成本公司2019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4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58.26%。

  拟采取改善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 加强公司内部预算管理及成本管控,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加大目标责任考核,严控费用支出,降低运营成本;

  2、未来公司将围绕“保上市、稳经营、强管理、引战投”的方针,抓好主业经营管理,对现有业务继续梳理整合,将公司投资效益低的业务和资产进行整合或剥离,提高资产收益率;

  3、在巩固并扩大原有主营业务规模的同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控管理,积极寻找新的盈利模式及利润增长点,公司将重点以工程设计为主业方向,并积极探索围绕主业进行技术创新、技术研发,为公司培育新的增长点。

  二、截至半年报出具日,你公司仍存在多笔违规对外担保,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一)公司在半年报中披露拟于2020年2月底前解决以存单质押形式产生的6亿元违规对外担保,其中3.1亿元的担保到期日为2019年12月31日前,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公司拟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2019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担保是否存在资金被划转的风险;请你公司披露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回复:

  2019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存单质押违规担保明细:

  ■

  公司将对上述6亿元违规担保提起诉讼,确保在法院出具司法裁定前,上述到期的大额存单质押资金不被对方划转。

  公司在提起诉讼同时,将积极推进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工作。在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重组或重整围海控股过程中与围海控股债权人充分磋商沟通,战略投资者的投资款将预先通过提存或承债方式,先行解除上述违规担保。

  在上述处置解决措施中:1、如果公司通过诉讼,最终司法认定该违规担保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则将完全消除该违规担保对公司的影响;2、如果司法认定担保有效,公司将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但在围海控股重组或重整过程中,以战略投资者部分投资款提存或承债方式置换该担保,并且重组或重整各方达成清偿方案,则公司同样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将完全消除该违规担保对公司的影响。3、如果司法认定担保有效,且重组或重整各方未能达成解决该违规担保的清偿方案,则公司将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如果上述事实发生,公司将就承担的违规担保损失向围海控股追偿,并全额计提实际发生的损失,公司将根据解决措施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

  为尽快解决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违规担保问题,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与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解除违规担保法律服务合同》及《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具体详情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关于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公告》。

  (二)2019年9月4日,你公司对外披露我部问询函回复称,公司通过自查发现疑似合同诈骗的违规担保情形存在,涉及金额约3.7亿元,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上述涉嫌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怀贸易”)的具体关联关系;上述担保事项的具体担保合同条款,目前上述事项核查的具体进展等

  回复:

  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保理”)与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怀贸易”)、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于2019年2月15日,签订综合服务协议,由中弘保理向科怀贸易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人民币叁亿柒千万元整,根据融资额度及资金需要中弘保理及科怀贸易另行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科怀贸易以为围海控股采购工矿产品的应收账款人民币3.7亿元作为质押。围海股份对该笔商业保理合同承担无条件回购承诺,围海控股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对该笔商业保理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9年9月3日,公司接到投资者咨询电话,言明已经购买由围海股份承担无条件回购承诺的中弘保理产品。2019年9月4日,经公司与围海控股及科怀贸易确认:1、根据在《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项下的约定,目前科怀贸易只收到中弘保理出借的人民币500万元。根据围海控股、科怀贸易及中弘保理签订的相关协议,围海控股、科怀贸易与中弘保理目前产生的债权债务仅以500万元为限。2、围海控股和科怀贸易未与中弘保理或其他机构就上述保理业务委托后者发行保理产品。因此,公司于2019年9月4日上午连同冯全宏先生、围海控股一起向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已经介入调查。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科怀贸易的具体关联关系说明:

  科怀贸易系围海控股的关联公司,据公司自查了解,科怀贸易于2019年9月6日发生了股权变更,科怀贸易目前是围海控股100%控股的子公司。

  上述担保事项涉及冯全宏以围海股份名义签署的具体担保合同条款如下:

  1、《无条件回购承诺函》

  “致: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与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ZHCRBL-20190215的《国内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双方约定,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司承诺对合同号为ZHCRBL-20190215的《国内商业保理合同》承担无条件回购义务,即自贵司实际支付保理转让款之日起满12个月之日,贵司有权直接主张本司及其他回购义务人承担回购义务,回购价款为贵司在合同下实际提供的保理转让款减去贵司已收到的受偿款(如有),回购标的为合同下贵司受让的全额应收账款(大写:人民币叁亿柒仟万元整)及所有人权利和权益。本公司及其他回购义务人对该等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公司未能及时、足额履行上述回购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承诺人及保理商信息如下:

  ■

  以上事项特此承诺!

  承诺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19年2月15日

  保理人: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公章)

  2019年2月15日”

  2、《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

  “致: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鉴于贵司向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供应链保理融资服务,并于2019年2月15日签订了《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合同编号为《ZHCRBL-20190215》,以下简称:主合同)。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提供无限连带担保和回购承诺。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00002881(以下简称:本公司)自愿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和回购提供不可撒销的无限连带保证担保,并就相关事宜向贵司承诺如下

  一、担保债务范围

  1.本公司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债务范国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1) 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和回购金额;(2) 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应向贵司赔偿因主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给贵司造成的全部损失;(3)贵司为实现本保证函项下之保证担保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谂费和/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住宿费及通讯费等),贵司有权直接向本公司追索,而无须贵司先行向主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进行追索。

  2.贵司和主债务人之间对主合同条款以及基于主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以及其他担保(包括质押、抵押及其他保证等)协议等文件(如有)不时进行的任何修改、修订、变更和补充,均无需征得本公司的同意或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均无条件地予以认可,且不影响本公司依据本保证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公司对贵司依据主合同、基于主合同产生的文件以及本保证函向本公司发出的索偿通知的内容无会有任何异议,本公司同意在收到贵司书面索偿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按索偿通知的要求向贵司清偿本公司所担保的债务。

  4.贵司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对本公司进行催收。本公司未按本承诺书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贵司有权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方式向北京市仲裁委提起仲裁解决。

  二、保证期限

  本公司向贵司承担本保证函项下之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直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止。

  三、独立性

  本保证函是独立、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本公司向贵司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也不因主合同无效或受到任何指令、自身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

  四、不视为放弃

  贵司对主债条人和本公司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主合同和本保证函内贵司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贵司依有关法律规定和主合同、本保证函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能视为贵司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五、特别申明

  1.本公司愿意用本公司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作担保,保证履行本保证函项下的义务。

  2.出具本保证函是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的因素:本公司向贵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本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均受本保证函全部条款的约束。非经贵司书面同意,本公司不会转让本保证函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4.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生任何变化等事项,均不影响本保证函对本公司的法律约束力;如发生上述变化可能影响本公司履行本保证函的能力时,本公司有义务立即通知贵司。

  六、通知

  1.贵司与本公司之间关于本保证函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收件方拒收的,于拒收日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后满7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贵司可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向本公司催收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2.本公司变更联系地址,应当及时通知贵司,否则贵司按原联系地址所作的送达依然有效并对本公司有约束力,本公司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

  本保证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保证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因本保证函所产生的争议,本公司同意采取主合同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

  八、其他

  1.本保证函于本公司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保证函一式叁份,贵司持贰份、本公司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保证人(签字或盖章):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签署日期:2019年02月15日”

  经公司核查,该笔违规担保公司未召开相应的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并且控股股东告知公司没有该笔违规担保的原件等关键资料的留底,导致公司对该事项的自查工作无法有效推进。鉴于公司已经报案,今后公司将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半年报显示,你公司募投项目“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江两侧围涂建设-(分阶段运行)移交工程”自2018年7月13日起停工,项目停工持续时间尚不确定。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上述募投项目的停工原因,对公司收入、成本以及日常经营的具体影响,是否存在无法如期完工的风险,是否存在违约风险等。

  回复:

  停工的原因:募投项目由宁波杭州湾新区海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公司为中标人。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负责募投项目的工程管理、融资、支付款项及向业主方收取回购款。

  2018年7月13日,公司收到业主方《关于建塘江两侧围涂工程在建工程项目停工的通知》(甬新围开【2018】8号)及其转来的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停止围涂工程建设的通知》,根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对建塘江两侧围涂工程,除整改项目外,即日起停止施工。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项目公司正在与业主方积极沟通后续工作安排,停工持续时间尚无法确定。

  截至本公告日,根据业主方、公司及项目公司签署的《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江两侧围涂建设-(分阶段运行)移交工程合同》,合同条款中已就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情形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目前公司正积极配合业主方进行相关整改工程,并积极沟通协商后续工程进展事宜。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江两侧围涂建设-(分阶段运行)移交工程2019年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693.71万元,由于项目于2018年7月已停工,公司今年并无安排计划,所以此项目对2019公司年度收入、成本以及日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业主方系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此项目停工因国家政策,业主方未达到国家环保指标要求,无法如期完工,业主方同意工期顺延,公司不会存在无法如期完工产生的违约风险。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对该项目累计已确认收入约为13.97亿元,结算工程款(列入长期应收款核算)约为14.31亿元。

  四、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所有重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截至到本问询函发出日的进展情况,是否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并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预计负债确认的准确性。

  回复:

  1、2018年3月、4月,合肥市龙华禽业有限公司购进种鸡养殖,2018年7月,围海股份承建的引江济淮安徽段项目开工,在合肥市龙华禽业有限公司养鸡场附近有工程道路,有引江济淮各标段施工车辆经过,至2019年1月25日,合肥市龙华禽业有限公司发现种鸡死亡和减少产蛋现象,2019年4月3日,合肥市龙华禽业有限公司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围海股份支付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赔偿款及检测费等共计220.0296万元,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4月9日受理该案件。该案件已于2019年5月8日开庭审理,目前暂无直接证据证明种鸡死亡和施工车辆存在关联性,法院在选择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中,尚未判决。

  2、2019年4月15日,邵志云与围海控股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围海控股向邵志云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借款利率口头约定每日千分之一点五。”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以围海股份名义作为借款保证人签订了该借款协议,协议内容约定围海股份与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张祝智以及冯全宏本人共同 对该笔借款本金、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并约定20天内归还。后围海控股未按照约定归还本息,仅2019年7月11日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部分利息。邵志云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围海股份等担保人承担对邵志云的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违规担保尚未解除,担保债权金额应扣除已归还2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为680万元本金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鉴于本事项已进入诉讼程序,具体担保金额以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确定的金额为准。

  3、2018年6月27日,围海股份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了编号为甬七部SX2018114号《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向围海股份提供最高授信15000万元,授信有效期限为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同日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奉化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围海股份下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投资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甬七部SX2018114-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奉化投资公司为围海股份在上述向围海股份《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本金约为人民币1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6月29日,围海股份与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签订编号为甬七部DK2018212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向围海股份发放贷款5000万元,贷款期限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贷款采取固定利率,贷款年利率为5.4375%,同日,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向围海股份发放了上述贷款。后围海股份未按照约定清偿本息,光大银行宁波分行于2019年7月12日在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围海股份偿还借款本金4992.893012万元,利息、罚息、复利20.762591万元及律师费50万元,合计5063.655603万元,奉化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围海股份于7月17日归还30万贷款,鄞州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7月19日受理该案件。该案件已于2019年8月26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确定的金额为准。

  4、2017年8月24日,宁波保税区东钱围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本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公司”)股东持有的千年设计公司88.22975%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三条“本次交易作价情况”、第四条“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的约定,其中本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分两期向申请人支付交易价款人民币16200万元。协议生效后,本公司向申请人合计支付交易对价人民币10000万元。

  2019年4月16日,本公司发布《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批文到期的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文件的有关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已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办理。但由于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的变化,未能在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工作,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批文到期自动失效(失效日期为2019年4月12日)”,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四条4.1“现金对价的支付安排”约定,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批复的有效期内未能完成配套资金募集,但标的资产交割已经完成,则本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配套资金批复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剩余的50%现金对价”,即本公司最迟应当于2019年5月6日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6,200万元。

  2019年5月8日申请人向本公司发送《催收函》、6月12日申请人委托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向本公司发送《律师函》,但截至申请日本公司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5、2018年8月,围海股份承建“姚江上游余姚西分工程1标段”,因工程需要,与智博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加工(购销)合同》一份,向智博公司采购上述工程所需的的商砼。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方供应商品混凝土,计划总金额26,803,530元······”

  合同签订之后,智博公司按约向围海股份承建的上述工程工地供货。从2019年2月份开始,围海股份因资金不足问题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遂智博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余姚市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围海股份在接到传票后,积极解决该诉讼,于8月16日在余姚梁弄法院与智博公司达成调解,签订调解书,先期支付了其中200万材料款。8月22日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直接将公司基本户的9023323.33元直接扣划作为材料款支付。该案件余款将于9月25日之前付清。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因此诉讼被冻结账户已经解封7个。

  6、伟立公司经营移动板房租赁业务的,第三人李景辉施工的滨海工业园区工地需要移动板房向伟立公司租赁,2018年3月3日至2019年8月15日,第三人李景辉共向伟立公司租赁移动板房14只和床铺66张等,租赁期满后,第三人李景辉退还原告移动板房4只和床铺18张,剩下的租赁移动板房10只和48张床铺因围海股份与第三人李景辉之间的经济纠纷被围海股份处置,总价值114400元。遂伟立公司特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到庭,第三人李景辉未到庭,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下达判决,判决围海股份赔偿损失14,400元。

  7、2017年11月6日王重良与深圳前海宝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宝兴”)签署了《宝兴稳富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王重良认购金额为3020万元,并将认购资金一次性缴付。

  2017年11月6日围海控股出具《承诺函》,承诺基金投资结束后,王重良获取的收益为13%含税(一年按365天计算),即收益含税=本金*13%*合作天数/365天(合作天数指王重良打款之日起至基金清算之日止)。若王重良资金账户的金额低于投资的本金+承诺收益时,由围海控股7个工作日内补足亏损的本金及收益损失。

  该合同于2018年9月中旬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以围海股份名义作为借款连带清偿责任人与前海宝兴、围海控股及王重良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 协议约定经各方协商同意将合作期限延长,最长不超过2019年3月30日。围海控股还款计划为“2018年11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5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还款人民币500万元,2019年1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500万元,2019年2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500万元,剩余应还未还部分于2019年3月30日前结清,若未能按期还款则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围海股份承诺对王重良在《还款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款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8年9月20日,王重良收到投资本金11,766,286.95元,本金亏损18,433,713.05元,2019年1月10日,围海控股支付500万元给王重良。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剩余未归还本金为13,433,713.05元。

  2019年5月30日,围海控股向王重良出具《无条件承担基金投资本息损失承诺函》,确认“截至2019年5月30日,上述本金亏损、利息收益损失违约金共计18,609,993元。”

  2019年7月31日,王重良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1、围海控股即时支付王重良本金亏损以及截止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收益损失共计18,609,993元。2、围海控股向王重良支付违约金1,043,847元(自2019年5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以后计算至裁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3、围海股份对围海控股所欠王重良本金亏损、利息收益损失以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仲裁费用由围海控股、围海股份承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违规担保尚未解除,担保金额应当扣除已归还本金,为13,433,713.05元及其利息及违约金。鉴于本事项已进入仲裁程序,具体担保金额以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确定的金额为准。

  8、2018年7月13日,顾文举与围海控股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顾文举向围海控股出借资金人民币壹亿元整。借款期限30天,借款期限内利息标准为按日千分之0.67;逾期利息按日千分之五结算。合同签订后,顾文举按约将全部款项转至围海控股指定银行账户,但围海控股只向顾文举偿还了501万元,其余利息和本金至今未还。现尚欠顾文举本息合计人民币123,490,734.66元。

  签订《借款合同》同日,围海股份向顾文举出具了《无限连带责任书》,承诺对围海控股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由于上述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形成最终判决,其结果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与诉讼案件相关的义务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中,公司未对诉讼涉及的项目计提预计负债。

  五、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回复:

  经过自查及发函问询控股股东,截止本回复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的事项。

  六、附件

  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函》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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