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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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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9-039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所涉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所对应的中材国际(股票代码:600970)股份1,926,870 股及相关应补偿现金和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执行结果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但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2018年9月11日、2018年9月27日、2019年3月19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材国际”)分别发布《关于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项进展公告》(临2018-040)、《关于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实施进展暨股份变动公告》(临2018-041)、《关于业绩补偿所涉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9-009),披露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节源”)100%股权项目的业绩补偿事项有关进展及与业绩补偿人张锡铭诉讼情况。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审判决情况

  2019年9月2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2019)京0105民初32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张锡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公司将其持有的1,926,870股公司股份过户至公司名下,如张锡铭无法将上述股份足额过户至公司名下,则张锡铭应当以现金形式向公司予以赔偿(现金补偿金额=不足部分股份数量×13.22元/股);

  (二)张锡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返还299,631.61元已分配现金红利,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99,631.6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21元,由公司负担265元(已交纳),由张锡明负担85,35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执行结果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但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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