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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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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金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中信银行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20

  01013400494420,截至2019年9月24日,专户余额为32,871.3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网络安全产品线拓展升级项目、高性能云计算安全产品研发项目、营销网络及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石晏、王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山石网科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山石网科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山石网科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徐石晏、王檑

  联系人:徐石晏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三、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徐石晏:于201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江苏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檑:于2012年6月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Alpha Achieve、田涛、苏州元禾、国创开元就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持股合计51%的四名股东Alpha Achieve、田涛、苏州元禾、国创开元就所持股份锁定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承诺,若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如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将不减持股份:(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4、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本公司股东苏州聚新二号、惠润富蔚和普道投资的承诺

  1、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6个月内通过参与发行人增资取得的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将不减持股份:(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5、如本人/本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本公司其他股东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如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将不减持股份:(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4、如本人/本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罗东平、尚喜鹤、曹红民、郑丹、蒋东毅、刘向明、杨庆华、欧红亮、张霞)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调整。在前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如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蒋东毅、刘向明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六)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东Alpha Achieve、田涛、苏州元禾、国创开元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以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Alpha Achieve、田涛、苏州元禾、国创开元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股东Alpha Achieve、田涛、苏州元禾、国创开元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5)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Alpha Achieve、田涛、苏州元禾、国创开元增持公司股票,如持股5%以上的前述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相关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二)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承诺

  本公司股东Alpha Achieve、田涛、苏州元禾、国创开元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同意采取如下措施:

  (1)山石网科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山石网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山石网科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增持山石网科股票。

  (2)在山石网科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如山石网科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山石网科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3)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若山石网科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山石网科股票,如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山石网科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

  2、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特承诺如下:

  在山石网科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山石网科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山石网科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三)发行人董事(除未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外)、监事(除未领薪的监事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

  (1)山石网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山石网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山石网科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人增持山石网科股票。

  (2)本人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山石网科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山石网科股份的资金不高于本人上年度从山石网科领取税后收入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山石网科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若山石网科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如山石网科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山石网科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人将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

  (3)若本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下述承诺,则山石网科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山石网科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2、本人作为山石网科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特承诺如下:

  (1)本人将根据山石网科股东大会批准的《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山石网科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将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在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其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以上承诺。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就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4、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4、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就本招股说明书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中金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金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中金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金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审计机构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的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1、如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山石网科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山石网科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本企业/本公司违反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山石网科,因此给山石网科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山石网科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山石网科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山石网科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山石网科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山石网科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山石网科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山石网科,因此给山石网科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山石网科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山石网科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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