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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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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9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54号)注册募集。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15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直销柜台。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尽相同,投资者在办理认购业务时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若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柜台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其中,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7、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8、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投资者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笔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且认购金额必须为1元的整数倍。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9、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9年9月27日发布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将及时更新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13、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上市交易风险、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参与融资与转融通业务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华宝中证消费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501090,基金简称:消费龙头)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类型: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

  6、基金不设募集份额上限。

  7、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a)直销柜台

  本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或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b)直销e网金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直销e网金渠道,将另行公告。

  2)代销机构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及时更新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2)场内销售机构

  1)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时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的认购期间为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15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开始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募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0、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的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表如下,场内认购费率与场外认购费率相同。

  ■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场内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转份额的计算

  a)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b)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募集期利息转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利息转份额=10/1.00=10.00份

  认购份额=99,206.35/1.00=99,206.35份

  认购份额总额=99,206.35+10.00=99,216.3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可得到99,216.35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a)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b)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剩余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认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0%)= 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 = 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1.00 = 99,206.35份 = 99,206份

  利息转份额=10/1.00=10份

  认购份额总额=99,206+10=99,216份

  退款金额=0.35×1.00=0.35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可得到99,216份基金份额,退款金额为0.35元。

  (4)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场外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基金的账户卡开户、认购申请。

  1、业务办理时间

  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15日9:30至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地点及联系方式见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b、投资者任一储蓄账户凭证;

  (2)认购: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 31001550400056006698

  联行行号:52364

  大额现代支付系统:105290036005

  (3)凭汇款凭证,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5:0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内投资者可以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基金账户卡开户、认购申请。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15日9:30至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c、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印鉴卡一式三份;

  e、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f、填妥的相关基金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章)。

  其中e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2)认购: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  31001550400056006698

  联行行号:52364

  大额现代支付系统:105290036005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5: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内(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投资者可以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三、场内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交易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二)认购流程

  1、受理认购的时间: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15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11:30和13:00-15:00。

  2、开立资金账户:在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3、办理认购:

  (1)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的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2)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等方式在其开立资金账户的券商营业部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章希

  (二)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法定代表人:洪崎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三)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本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或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其它场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更新。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印艳萍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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