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鲁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晋04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就青岛农村商业银行与康得新的债券交易纠纷、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康得新的债券交易纠纷做出判决、裁定,上述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五)(公告编号:2019-056)及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
一、(2019)鲁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青岛农商行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商行50,000,000.00元及自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1月21日按利率5.83%计算的债券利息2,156,301.37元;
2、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商行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本金52,156,301.37元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882.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308,882.00元,由原告承担1,532.00元,被告承担307,350.00元。
二、(2019)晋04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以下简称:北银西单支行)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潞安集团与康得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北银西单支行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4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潞安集团撤诉;
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587.16元,减半收取155,793.58元,由原告潞安集团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鲁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9)晋04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为撤诉裁定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上述案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鲁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晋04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