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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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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187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及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鲁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晋04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就青岛农村商业银行与康得新的债券交易纠纷、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康得新的债券交易纠纷做出判决、裁定,上述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五)(公告编号:2019-056)及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

  一、(2019)鲁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青岛农商行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商行50,000,000.00元及自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1月21日按利率5.83%计算的债券利息2,156,301.37元;

  2、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商行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本金52,156,301.37元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882.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308,882.00元,由原告承担1,532.00元,被告承担307,350.00元。

  二、(2019)晋04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以下简称:北银西单支行)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潞安集团与康得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北银西单支行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4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潞安集团撤诉;

  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587.16元,减半收取155,793.58元,由原告潞安集团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鲁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019)晋04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为撤诉裁定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上述案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鲁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晋04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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