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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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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979 股票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9-096
债券代码:122335 债券简称:14爱众01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爱众01”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15

  ●回售简称:爱众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回售申报期: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0日(仅限交易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10月28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14年10月23日发布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在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122335,债券简称:14爱众01,以下简称“14爱众01”或“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5年末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照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00%,在债券存续期内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即在后2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保持为6.00%。

  2、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3、“14爱众01”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0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4爱众01”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选择权。

  4、本次回售等同于“14爱众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10月28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4爱众01”债券,请“14爱众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4爱众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4爱众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4爱众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9年10月28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人民币3亿元,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4、票面金额:本期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投资者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投资者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8、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9、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10月28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8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2、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8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10月28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日:2021年10月28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8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如投资者在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

  15、担保安排:本期债券无担保。

  16、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5年(2014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票面利率为6.0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2年(2019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的票面利率为6.00%,并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5,回售简称:爱众回售

  2、回售申报期: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0日(仅限交易日)。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年10月28日。发行人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申报期内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年10月28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期间的利息,票面年利率为6.00%。每手“14爱众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本次回售的申报期

  本次回售的申报期为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0日(仅限交易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4爱众01”债券持有人应在本次回售的申报期(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0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5,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4爱众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4爱众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4爱众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9年10月28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4爱众01”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10月28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4爱众01”债券。请“14爱众01”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4爱众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86号

  联系人:何非、曹瑞

  联系电话:0826-2983218、0826-2983188

  传真:0826-2222677

  2、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6层华融证券

  联系人:李禹龙

  联系电话:010-85556365

  传真:010-8555640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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