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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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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发行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根据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人关于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本人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享有的现金分红,以及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50%作为履约担保,且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4)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人关于赔偿损失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本人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以及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5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及签字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机构无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本所已核查了为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并已通过核对文件原件、核实文件签字和印章的真实性、实地走访等一切能够实现的方式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如因本所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致使本所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受到重大损失的,本所将在相关事实被认定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清华承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以上期间内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贺先兵、俞振华、苏州冠群承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以上期间内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规定,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健全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绩效,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以更好地保障并提升公司股东利益。

  本公司将履行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若未能履行该等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相关责任主体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以下风险

  (一)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着眼全球竞争,在电踏车电机领域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电踏车电机在欧洲市场的占有率排名较高,与德国的博世和日本的禧玛诺同在第一序列,是国内唯一改变电踏车电机全球竞争格局的企业。虽然公司拥有了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品牌知名度,但仍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市场竞争。欧洲市场上,公司与博世、禧玛诺直接竞争,在品牌上还处于落后地位,有较大的竞争压力;国内市场上,尽管目前竞争优势地位较为明显,但随着本土企业不断成长,公司在部分型号电机产品的行业龙头地位将受到挑战。同时,虽然公司电机产品的强势地位带动了包括控制器、仪表、电池在内的配套电气产品的销售,但在电踏车配套电气系统领域的技术积累仍需进一步加强。

  发行人面临国内外的竞争压力,若不能及时予以准确应对,公司将存在市场份额下降、毛利降低的市场竞争风险。

  (二)盈利增速下滑风险

  近年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持续快速增长。2019年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0,184.73万元、94,210.08万元、61,540.64万元和39,171.3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6,023.72万元、22,675.24万元、15,100.43万元、9,119.64万元,其中2018年度、2017年度营业收入分别同比增长53.09%、57.1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50.16%、65.58%。

  行业发展、市场需求、贸易政策、客户稳定、技术研发、有效营销、产品质量等任意因素的不利变动,均可能造成公司经营及盈利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增速放缓、盈利能力出现波动的风险。

  (三)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19年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56%、39.42%、41.66%、39.00%。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结构相对稳定,通过不断开发、升级电踏车电机产品,公司电踏车电机的收入占比较为稳定。随着公司中置电机产品收入贡献的提升,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总体维持在较高的水平。

  但如果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产品价格下调,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上涨不能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售价等转嫁,则公司的产品毛利率及综合毛利率存在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

  (四)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2019年6月末、2018年末、2017年末、2016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6,957.19万元、14,550.79万元、9,152.73万元、6,995.71万元,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而呈增长趋势;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18%、15.45%、14.87%、17.86%,相对于营业收入而言占比不高。报告期前三年总体呈下降趋势。2019年6月末,应收账款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有所上升,主要系营业收入金额仅有半年。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资信状况良好,各报告期末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比例较高,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足额计提坏账准备。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快速增长,应收账款价值可能持续增加。若出现客户违约或公司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的情形,将发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比例提高的风险,对公司的现金流和财务状况将产生不利影响。

  (五)贸易政策风险

  电踏车的终端消费市场主要集中在欧洲、美国、日本。目前,公司的电踏车电机及配套电气系统产品主要直接销往欧洲市场或者销售给国内的整车装配商再整体出口至欧洲市场。欧洲自行车制造商协会(European Bicycle Manufactures Association, EBMA)已于2017年9月7日代表欧盟电动车生产商,请求欧委会根据《欧盟反倾销规则》第5条对自中国进口的电动助力自行车(EPACs,或高速EPACs,对总称为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s or e-bikes)采取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2019年1月18日,欧委会对我国电动自行车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作出终裁,终裁自2019年1月19日起生效,征税产品为电动自行车(Cycles, with pedal assistance, with an auxiliary electric motor),被征税产品欧盟海关税则号为87116010、87116090,拟定国内企业的最终合并税率为18.80%-79.30%。

  欧委会本次反倾销措施仅针对电踏车整车,未涉及电机等主要零部件,公司外销并直接出口欧盟的业务,基本不受影响;公司内销境内的整车装配商并最终出口欧盟的业务,部分将逐步被外销业务替代,进而造成公司现有的对境内整车装配商的内销规模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由于电气系统作为电踏车的主要部件,往往由品牌商选择或指定,一旦国内的整车装配商出口欧盟受阻,欧盟的品牌商会在中国以外地区寻找新的整车装配商,且境内具备一定规模的整车装配商为境外品牌商服务多年,也会采取包括与境外整车装配商合作、在境外投资设厂等应对措施,但不论是境内整车装配商的应对措施还是境外品牌商选择中国以外的新的整车装配商都需要新的磨合,公司现有的对境内装配商的销售额因欧盟反倾销措施的下滑存在无法完全填补的风险,进而影响到公司整体的盈利水平。2019年1-6月,发行人欧洲市场的销售规模为49,053.51万元,同比增长25.51%;2018年7-12月,发行人欧洲市场的销售规模为37,016.76万元,同比增长46.39%。2019年1-6月,发行人欧洲市场的销售增速下降,除因基数增大导致增长率变低外,欧委会的反倾销措施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发行人的收入增长。

  2018年7月6日,美国对中国34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2018年8月23日,美国对中国16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电踏车电机及整车在第二批160亿美元的征税商品清单中。电踏车在美国多用于休闲娱乐以及公共租赁,美国的共享电踏车市场发展迅速,两大网约车公司Uber和Lyft通过收购兼并纷纷介入共享电踏车市场展开竞争。与欧洲市场相比,美国市场的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程度相对较低,美国本土目前没有成熟的电踏车制造产业,短期内仍需依赖从中国进口。Uber表示“2017年进口到美国的电动自行车有96%产自中国。美国企业无法在本土或第三国找到替代方案”。同时,美国市场更偏好于大功率、大扭矩的电踏车产品,发行人的产品优势较为明显。此外,发行人能够将轮毂电机和力矩传感器搭配使用,可以较好地匹配美国市场上高速增长的租赁车对产品性能和成本中寻求平衡的要求,可替代性较低。2018年12月,Uber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出申请,希望对其在中国采购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关税豁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尚未收到美国客户关于未来交易价格或其他事项变更的请求。若加征关税持续时间较长,客户要求发行人承担一定的关税,降低采购价格,可能会公司对美国市场的收入及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整体盈利水平。假设欧洲市场2019年下半年的销售金额根据谨慎预测取得,其他因素不变;则因美国贸易战不同关税承担水平对发行人整体盈利水平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上表数字仅用于分析美国贸易战的影响,不代表发行人所做的盈利预测。

  十、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2019年6月30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税收政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9年1-9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88,208.86万元至90,208.86万元,同比增幅为38.03%至41.16%;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2,034.91万元至22,544.91万元,同比增幅为39.42%至42.65%;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非后的净利润为21,640.18万元至22,150.18万元,同比增幅为38.80%至42.08%。前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亦不代表发行人所做的盈利预测。

  

  释  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者词组具有以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

  ■

  二、专业术语

  ■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主要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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