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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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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2 股票简称:金鹰股份 编号:临2019-046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78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9 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半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29 亿元,同比下降 8.7%;存货期末余额为7.1 亿元,同比增长 16.14%,占总资产的比重达 39.52%。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业务和产品类型披露存货的期末余额、库龄分布、周转率以及同比变化情况;(2)结合营业收入下降、存货增加的情况,说明公司的产品是否存在滞销的情况,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

  2.半年报披露,公司 2019 年上半年机械业务实现营业收入 2.14 亿元,同比下降 18.43%;毛利率 17.89%,同比减少2.47 个百分点。请公司补充披露:(1)机械业务营业收入和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2)机械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及其变动是否一致,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机械业务营业收入及主要成本变化情况,说明收入和毛利率的下滑是否具有持续性。

  3.2017 年 5 月 5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拟投资三元锂电池正极材料项目,总投资 5 亿元,达产后将形成年产 1 万吨三元锂电池正极材料的产能。2017 年 12 月 11 日,金鹰瑞翔锂电池正极材料项目一期开始正式投入生产。2019 年上半年,金鹰瑞翔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967 万元和-463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截至目前锂电池正极材料项目实际已完成投资规模、实现的产能情况,后续投入计划以及资金来源;(2)结合目前市场环境和行业变化,审慎评估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投资回收期以及盈利情况,并对项目投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

  4.半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从事锰酸锂正极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客户包括多氟多等。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锰酸锂业务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等信息;(2)报告期内锰酸锂业务前五大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等情况。

  5.半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27 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7132 万元。请公司结合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具体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6.公司公告披露,2016 年 12 月 7 日,公司公告称拟新建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总投资 1.95 亿元;该项目自 2017 年 5 月 4 日起投产。经查,截至目前该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仅 2041 万元,且自 2017 年 5 月投入生产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属于重大变化, 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请公司补充披露:(1) 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投产时实际投入与计划总投资相差较大的具体原因,以及后续的生产经营和资金投入安排;(2)项目投产即停产的具体原因,前期该项目的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及依据;(3)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和责任人,并自查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7.公司公告披露,公司印章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内容、持续期间及影响;(2)相关缺陷的整改计划及进展;(3)请董监高自查,公司是否存在违规用印以及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相关责任人就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是否已履行勤勉义务。

  8.根据公司公告,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签署投资协议,向瓦力科技增资 2500 万元,取得其 55.56%股权。截至报告期末,瓦力科技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9 年 9 月 18 日,公司公告称鉴于原浙江瓦力存在一笔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各方对原投资方案进行调整。 请公司补充披露:(1)投资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付款、过户等安排;(2)截至目前公司对瓦力科技的实际出资额;(2)瓦力科技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当说明的关系和利益安排,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和关联方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3)浙江瓦力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是否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构成实质性障碍;(4)公司前期决策是否审慎,董事是否勤勉尽责。

  请你公司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并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以上为《问询函》的全部内容,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问 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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