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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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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7 证券简称:ST准油 公告编号:2019-089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及前期已披露信息

  2018年6月30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暨相关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58),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红旗路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公司及时与兴业银行取得了联系,了解到:公司在兴业银行该账户被冻结事由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9984号”,“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秦勇”。

  2018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签发的案号分别为(2017)京0108民初49984号(以下简称“案件一”)、(2018)京0108民初7881号(以下简称“案件二”)相关法律文书,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融金”)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公司,两案诉讼标的金额合计5,177.66万元。其中:案件一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806.37万元;案件二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371.29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6)。

  案件一原计划2018年9月6日开庭,因法院通知原告的开庭时间与通知被告的时间不一致,导致原告2018年9月6日未到庭,法院将该案开庭时间推迟到2018年9月7日。2018年9月7日,法院进行庭前调解未果,原告和被告各方均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材料,法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8)。

  2019年6月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对中安融金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公司协调外聘律师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申请并协助法院对案件中涉嫌伪造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笔迹鉴定,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已配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收集笔迹鉴定相关资料,法院已指定司法鉴定机构,相关鉴定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9年7月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0)披露:“近期,经公司财务部门查询,公司上述基本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截至目前,中安融金案件尚处于诉讼阶段,未形成审理结果。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7月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4):(1)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北天司鉴【2019】文鉴字第071号《文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检材(即上述案件中原告中安融金提供的“2015年11月20日《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的七位董事(常文玖、王燕珊、胡永昌、王胜新、马军、何云、唐立久)的签名与依法获得的本人签名均“不是同一人所写”。(补充说明:检材中共有九名“董事签名”,除上述七位董事外,尚有秦勇和杨有陆的签名。其中秦勇时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有陆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期间为2009年1月9日至2015年3月6日。在该检材中“董事会决议”的时间点杨有陆先生已不具有公司董事身份);(2)受中安融金案件影响,公司在兴业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外汇一般账户、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东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行营业部开立的一般账户被冻结;(3)法院通知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上午9:30参加案件一的庭审。

  2019年8月19日,公司收到法院关于案件二的传票,通知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9时在复兴路法庭第四十三法庭参加庭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9)。

  2019年8月27日,法院在复兴路法庭第四十三法庭对案件二进行了开庭审理,合议庭对案件二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鉴于原被告均有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核实,合议庭宣布休庭,并给予各方当事人一周举证期限。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81)。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案件二后续庭审安排的通知。

  2019年8月3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87):公司针对2019年8月27日案件二开庭时原告方提交的新证据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并于2019年8月2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法院寄送,同时对新增账户冻结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1、案件一

  2019年9月18日上午,案件一在海淀法院东3-40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方中安融金的代理人、被告方本公司的代理人、被告方秦勇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庭审,被告方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缺席。

  本次开庭,原告诉讼请求与2018年9月7日开庭时的陈述一致。被告方本公司的代理人、被告方秦勇的代理人,分别根据第一次庭审后掌握的情况进行了补充答辩,并补充提供证据。公司在答辩和质证过程中,对于原告提交的有关合同证据原件进行了核对、向法院提交了《公章鉴定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向法院提出依法对本案涉及的公司公章进行鉴定,并申请法院依法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调取秦勇刑事案件卷宗中有助于本案查明事实的相关材料,同时鉴于原告起诉公司毫无事实依据,向法院申请解除相关保全措施。

  由于时间关系,各方仅对公司的补充证据、董事签字的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对被告方秦勇的证据未能质证完毕。鉴于法院认为还有事实需要核实,本次开庭结束,后续开庭时间法院将另行通知。法院根据各申请人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同意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调查令,调取:(1)秦勇刑事案卷中的相关材料;(2)爱投资平台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上述材料法院要求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调取。针对公司提出的公章鉴定申请书,法院要求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提供可供比对的检材,以便启动鉴定程序。

  2、案件二

  2019年8月29日,公司针对案件二开庭时原告方提交的新证据向法院寄送了鉴定申请,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和公司委托的本案代理律师尚未收到法院的反馈。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依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2018年度对中安融金案件按案件标的额5,177.66万元的100%计入预计负债,并在2019年上半年根据时间进展增加计提预计负债860.82万元,该案累计计提预计负债6,038.48万元。因中安融金两案目前都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形成最终审理结果,对公司当期或今后的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将积极查找并落实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处留存的可比对印章样本信息,配合做好公章鉴定工作;协调代理律师按照法院下达的调查令,积极配合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3、法院因中安融金案件对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了保全,虽然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正常的管理活动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构成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毕竟对公司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将与执行冻结的法院和相关人员继续联系沟通,并会同公司的代理律师积极商讨、推进应对措施。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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