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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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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次级债券(第1期)2019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9-56

  债券代码:145001    债券简称:16太证C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次级债券(第1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9月27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9月30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非公开发行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次级债券(第1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9月30日支付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次级债券(第1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次级债券(第1期)。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6太证C1(145001)。

  3. 发行主体: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5. 发行品种及期限:本期发行的次级债券期限为5年期。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7.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8. 债券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付息款项自付息日期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0.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9月28日。

  11.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2. 到期日:2021年9月2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3.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9月2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4.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止。

  15. 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6.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17.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8.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9.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本期期限为5年的“16太证C1”票面利率为4.00%,本期付息每手“16太证C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0.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9年9月27日

  2. 债券付息日:2019年9月30日

  四、本期债券的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9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太证C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1. 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2.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太证C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应由其自行缴纳。

  七、本期付息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伍莎莉、陶玲玉、吕良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联系电话:010-88321519、010-88321997、010-88695305

  传真:010-88321587

  2.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9-57

  债券代码:145001    债券简称:16太证C1

  债券代码:145260    债券简称:16太证C2

  债券代码:145395    债券简称:17太证C1

  债券代码:145483    债券简称:17太证C2

  债券代码:145552    债券简称:17太证C3

  债券代码:145623    债券简称:17太证C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101,269.6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对部分案件涉及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人民币274.84万元。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引起的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被告持有的标的证券已质押给公司。本次公告的大部分案件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鉴于案件尚未审结,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本金人民币101,269.62万元。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12)、2019年5月30日发布的《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29)),未纳入本次累计计算范围。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本金合计人民币69,594.98万元,基本情况如下:

  (一)公司诉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君

  2. 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4,474.80万元

  3. 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持有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车”)发行的“16华泰01”公司债券面值6,474.80万元、“16华泰02”公司债券面值8,000.00万元,并与华泰汽车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就《债务和解协议》的债权关系与其他被告签署了《保证合同》。因华泰汽车未能履行《债务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其他被告未履行保证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泰汽车立即支付“16华泰01”“16华泰02”的本金、相应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相关费用;判令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君在不超过两亿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并就财产保全申请做出民事裁定。目前,本案已完成财产保全。

  (二)公司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 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5,120.18万元

  3. 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发行的“13永泰债”公司债券面值15,120.18万元,因永泰能源无法按期兑付本期债券本息,与债券持有人签订《“13永泰债”展期兑付和解协议》,拟分期兑付本金,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签署后,永泰能源按期兑付了第一期本金,后续未再按照约定兑付本金,且未追加不低于36亿元的资产包进行抵质押担保,构成实质违约。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19年7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永泰能源兑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判令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相关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件已受理本案。

  (三)公司申请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等证券合同纠纷仲裁案

  1.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 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0,000.00万元

  3. 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发行的“16刚泰02”公司债券面值10,000.00万元,因刚泰控股未能履行债券延期兑付协议按约定归还本息,构成违约;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台州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偿还提供担保,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19年6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未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相关费用。

  目前,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案,公司已向相关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四)公司诉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等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案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亚太统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涉诉金额:两案合计本金人民币30,000.00万元

  3. 案件基本情况

  (1)公司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天成”)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银河天成以其持有的ST银河(证券代码000806)股票1,750万股质押给公司,向公司管理的“太平洋证券宁远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融入资金人民币15,000.00万元;上海亚太统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于银河天成未能履行到期购回义务,根据产品委托人指令,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19年8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河天成支付回购交易本金15,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确认公司在诉讼请求总额范围内对被告质押的ST银河股票和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银河天成以其持有的ST银河(证券代码000806)股票1,750万股质押给公司,向公司管理的“太平洋证券宁远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融入资金人民币15,000.00万元;上海亚太统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由于银河天成未能履行到期购回义务,根据产品委托人指令,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19年8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河天成支付回购交易本金15,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确认公司在诉讼请求总额范围内对被告质押的ST银河股票和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目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述两案。

  除上述涉案金额较大案件外,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本金金额合计人民币31,674.64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对部分案件涉及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人民币274.84万元。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引起的合同纠纷案,被告持有的标的证券已质押给公司。本次公告的大部分案件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鉴于案件尚未审结,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1.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本金合计人民币31,674.64万元,基本情况如下:

  ■

  2. 此前披露的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有进展的情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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