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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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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18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受理情况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9月18日披露《荣成市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9),康得新已于近日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鲁1082民初5331号】、《民事裁定书》【(2019)鲁1082民初5331号】,康得新诉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符合法定立案条件,荣成市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并裁定与(2019)鲁1082民初4592号案件合并审理,(2019)鲁1082民初4592号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7)。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第三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2019年7月19日股东会决议无效。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的股东,持有被告20亿元的股权,该20亿元的注册资本原告已经实际出资。

  2019年7月19日,被告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关于解除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解除了原告的股东资格。

  原告认为,被告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原告的股东资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决议无效。

  三、风险提示

  因本次诉讼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对公司 2019 年度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荣成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18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3月7日披露《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之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50),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农商行”)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鲁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青岛农商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019)鲁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青岛农商行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商行50,000,000.00元及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1月15日按利率5.5%计算的债券利息2,034,246.58元;

  2、被告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商行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本金52,034,246.58元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326.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308,326.00元,由原告承担1,533.00元,被告承担306,793.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鲁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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