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9-073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安债暂停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9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宁区金钟路999号A栋2楼虹桥国际会议中心10B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注: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527,977,838股股份,其中48,691,587股为无表决权股份,其实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9,286,251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蕾女士主持,采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2人,董事杨振华先生,独立董事杨金才先生、周煊先生、宋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谢忠信先生、陈亚南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总裁吴博文先生、董事会秘书李振东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或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鑫、刘从珍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9-074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安债暂停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
《中安科关于选举董事长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5)详见2019年9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9-075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安债暂停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9月5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5)。公司董事长王正华先生因个人工作安排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持续运作,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选举吴博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吴博文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0日
附:简历
1、吴博文,男,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年至2015年,先后任职于泰阳证券、汉唐证券、光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风证券、武汉武大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7年,担任中证创新创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至今,担任中证报价南方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任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吴博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吴博文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9-076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安债暂停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新增涉案的金额:59,624,079.5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诉讼概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1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212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1名原告起诉公司;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 7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5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38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5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87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银信评估;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周侠、吴巧民、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成良、蒋志伟、常清、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12名原告起诉公司、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成良、蒋志伟、常清;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涂国身、周侠、吴巧民、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成良、蒋志伟、常清、梅惠民、杨建平;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恒汇志、中安消技术、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成良、蒋志伟、常清。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445,117.9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0,251.22元及利息交易费等;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3,856,772.7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4,231,396.35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8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2,972,492.74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7,344,579.7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87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3,802,916.49元;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对以上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五: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全部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26,139.34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被告承担。
(九)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招商证券
被告五:银信评估
被告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七: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977,774.86元,其它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十)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周侠
被告六:吴巧民
被告七:黄峰
被告八:邱忠成
被告九:朱晓东
被告十:殷成良
被告十一:蒋志伟
被告十二:常清
被告十三:招商证券
被告十四:银信评估
被告十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十六: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全部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775,824.2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十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黄峰
被告三:邱忠成
被告四:朱晓东
被告五:殷成良
被告六:蒋志伟
被告七: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七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478,054.4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黄峰
被告三:邱忠成
被告四:朱晓东
被告五:殷成良
被告六:常清
被告七:蒋志伟
被告八:中恒汇志
被告九:中安消技术
被告十:银信评估
被告十一:涂国身
被告十二:周侠
被告十三:吴巧民
被告十四:梅惠民
被告十五:杨建平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678,109.00元;
(2)判令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恒汇志
被告三:中安消技术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黄峰
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朱晓东
被告八:殷成良
被告九:蒋志伟
被告十: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44,650.48元;
(2)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496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76,216,296.42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