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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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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9-040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辽宁分行”)的伍仟万元整人民币借款、贰亿伍仟万元整人民币借款;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悉尼分行(以下简称“光大悉尼分行”)贰仟壹佰肆拾玖万整美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9月5日,蜡化公司与建行辽宁分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HTZ210380000LDZJ201900040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伍仟万元整的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均在公司与建行辽宁分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和平支行”)于2019年6月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U210380000FBWB201900009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及2019年9月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U210380000FBWB201900012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规定的保证期间内。

  2019年9月6日,蜡化公司与建行辽宁分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建辽(HP2019-SL)02号的《境外筹资转贷款转贷协议》。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60天,自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8月31日。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贰亿伍仟万元整的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均在公司与建行辽宁分行及建行和平支行于2019年6月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U210380000FBWB201900009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及2019年9月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U210380000FBWB201900012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规定的保证期间内。

  2019年8月2日,蜡化公司与光大悉尼分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CEBSYD2019024号的《中国光大银行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美元贰仟壹佰肆拾玖万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美元贰仟壹佰肆拾玖万整的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均在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光大和平支行”)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沈光银和平高保字2018-00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内。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9年3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9-006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担保已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7年12月31日

  2、注册资本:1,821,308,000元

  3、注册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888号

  4、经营范围:汽油;液化石油气;石脑油;丙烯;压缩空气;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乙烯;甲基叔丁基醚;含苯或甲苯的制品;丁烯-1;氢气;氢气和甲烷混合物(压缩的)生产;聚乙烯;混合芳烃;工业丙烯酸重组分、工业丙烯酸甲酯重组分、工业丙烯酸乙酯重组分、工业丙烯酸正丁酯副产物、重芳烃及化工产品与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生产、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水煤浆加工;自发自用电量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法定代表人:黄殿利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

  (1)截止2018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15,464万元,负责总额327,407万元,净资产188,057万元。2018年度:营业收入659,764万元,营业利润1,785万元,净利润126万元。

  (2)截止2019年6月30日:资产总额506,214万元,负责总额318,158万元,净资产188,056万元。2019年1-6月份:营业收入284,323万元,营业利润152万元,净利润85万元。

  (注:2018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19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建行辽宁分行、建行和平支行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HTU210380000FBWB201900009)

  保证人(甲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鉴于乙方为蜡化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国际商业贷款转贷款等授信业务而将要与债务人在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国际商业贷款转贷款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保证范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整的本金余额。

  第二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与建行辽宁分行、建行和平支行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合同编号:HTU210380000FBWB201900012)

  保证人(甲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于2019年6月5日已签订的编号为HTU210380000FBWB201900009《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称“原合同”)的补充协议,针对原合同部分约定内容进行补充及调整,甲乙方协商一致同意将所担保的业务范围进行扩展同时将甲方所担保的本金最高额提高到人民币柒亿叁仟万整。

  (三)公司与光大和平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沈光银和平高保字2018-007)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受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确保2018年12月5日沈阳石蜡工有限公司_ (以下称“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编号为沈光银和平授字2018-007《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债务。

  授信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为明确保证人与授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三章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二条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全部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债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第四章保证方式

  第三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贵任保证。

  第六章保证期间

  第六条《综合授信协议》 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66,56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90%。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其他

  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TZ210380000LDZJ201900040;

  《境外筹资转贷款转贷协议》合同编号:建辽(HP2019-SL)02号;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U210380000FBWB201900009;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HTU210380000FBWB201900012;

  《中国光大银行借款合同》合同编号:CEBSYD2019024;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沈光银和平高保字2018-007。

  2、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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