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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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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9-057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担保情况:币种:人民币

  ■

  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表格中除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平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的参股公司外,其余被担保人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是否有反担保:是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和辉”)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工商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2019年工银甬保税保字0013-1号,公司在2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浙江和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嘉瑞”)同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航空融资租赁”)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原航空融资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ZYAL-BL-DB2019007-2,公司在1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晋和”)同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苏州农村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江苏苏州农村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苏农商银保字B10201904880第00042号,公司在4,9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江苏晋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参股公司河南中平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平能源”)同中原航空融资租赁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原航空融资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ZYAL-BL-DB2019005-2,公司在2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中平能源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公司参股公司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实业”)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19002019180100014201,公司在26,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兴瑞实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确保2019年生产经营发展,公司结合2018年度担保情况,制定了2019年度担保额度预测计划。2019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总额为379.034亿元(本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现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担保),其中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209.25亿元;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128.304 亿元;公司其他对外担保累计不超过41.48 亿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9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19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预测之外,新增10个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57,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部分原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追加担保额度预测110,000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9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情请见附件一。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或“乙方”)

  被担保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以下或称“甲方”)

  担保金额:25,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根据第1.1条、第1.2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担保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只次日起两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二)《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理申请人”)

  债权人: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受益人”)

  担保金额:15,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为保理申请人依据协议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人在此同意,受益人与保理申请人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取得保证人同意,可以对协议的任何条款,如保理申请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保证人仍然对变更后的该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受益人与保理申请人增加保理申请人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和/或变动保理申请人应支付利息期限的,则应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但是由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利息等变动除外。

  2、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同时包括:

  (1)保理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要求提前结束合同,保理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所有提前结束款项,以及延迟支付造成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费用;

  (2)受益人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加速到期或解除协议情况下,保理申请人应当支付的加速到期款、损害赔偿金、返还款、违约金、利息等所有费用;

  (3)保理申请人在协议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其他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4)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担保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协议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的期间。

  (三)《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

  被担保人: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4,9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担保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主债务分期履行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

  被担保人:河南中平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理申请人”)

  债权人: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2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为保理申请人依据协议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人在此同意,受益人与保理申请人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取得保证人同意,可以对协议的任何条款,如保理申请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保证人仍然对变更后的该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受益人与保理申请人增加保理申请人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和/或变动保理申请人应支付利息期限的,则应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但是由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利息等变动除外。

  2、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同时包括:

  (1)保理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要求提前结束合同,保理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所有提前结束款项,以及延迟支付造成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费用;

  (2)受益人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加速到期或解除协议情况下,保理申请人应当支付的加速到期款、损害赔偿金、返还款、违约金、利息等所有费用;

  (3)保理申请人在协议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其他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4)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担保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协议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三年的期间。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

  被担保人: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担保金额:26,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保证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执行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

  上述主债权“本金”指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项下担保金额等。

  若主合同无效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或者非因债权人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效的,或者主合同与本合同被有关机关宣告无效的,即使保证人无过错,债权人亦有权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人尚未返还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全部履行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或保函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保证期间为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起两年。

  6.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实际承担责任之日起两年。

  7.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预测额度范围之内发生的已披露担保余额为793,453.551164万元人民币,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9.01%。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预测额度范围之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35,35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71%。为河南中平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30,000万元人民币,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6%。为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0,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6%。为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000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0%。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7日

  

  ■

  注释1: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有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9%,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1%。

  注释2:河南中平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有河南中平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9%,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河南中平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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