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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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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176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1、新增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

  2、股份累计被质押、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情况

  截至2019年9月12日收盘,中基投资持有公司500,855,93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264%。中基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500,850,242股,占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8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258%;中基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数量为500,855,934股,占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264%;中基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的数量为6,988,253,652股,超过中基投资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

  二、其他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提供的数据外,公司及中基投资均未收到其他方关于上述股份被冻结事项的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

  2、上述股份轮候冻结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174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及《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进展性文件。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浙1082民初12547号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侯雪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再审申请人欧浦智网因与被申请人侯雪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2民初12547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欧浦智网的再审申请。

  二、(2019)苏0585民初1023号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周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本案经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陈礼豪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周慧敏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的利息13万元、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2、被告欧浦智网对被告陈礼豪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陈礼豪、欧浦智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3,140元,由被告陈礼豪、欧浦智网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2,580元由本院退回,两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56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两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2,58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10民申76号;

  2、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585民初1023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175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8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在2019年1月18日前就问询函、关注函相关事项做出说明并对外披露。

  收到函件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对函件的回复工作,并协调有关方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鉴于有关方完成对函件中涉及问题的核查尚需一定时间,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延期至2019年9月16日前回复《问询函》、《关注函》。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仍有部分问题需进一步核实,无法按期完成函件的全部回复工作,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预计将于2019年9月23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问询函、关注函的回复并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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