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2019 年9 月 16日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 15:00 至 2019年9月16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国海广场 A 座 7 层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武雁冰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9,388,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392%。
(1) 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9,378,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380%。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7,968,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5.74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47,958,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为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439,388,5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968,65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王立峰,蒋旭华
3、 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