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9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7号,辽宁时代大厦1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罗卫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董事李军、陈弘基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庄绍英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九夷锂能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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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继续为九夷能源及九夷锂能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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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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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贞东、翟春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鉴证律师出具的《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