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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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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9-053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原告(案外人)

  ●涉案的金额:8770万元人民币(接收财产时拍卖保留价)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受理时间及机构 :2019年9月 2日,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新区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伦贝尔中院)递交起诉状。 9月12 日,公司收到了呼伦贝尔中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 原告或申请人:

  原告(案外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法定代表人:刘长友,职务:董事长。

  公司委托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岳晓峰、张书然负责代理本案。

  2、被告或被申请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宸集团),住所: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李焕军,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住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呼伦办呼伦街1号。法定代表人:安俊贤,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7-3号。法定代表人:王君革,职务:董事长。

  二、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一)公司请求事项:一是请求呼伦贝尔中院依法撤销其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19)内07执94号及《执行裁定书》(2019)内07执异48号,解除对公司已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火车站前广场南侧天顺新城小区三期建设工程9号楼整体、10号楼整体的查封;二是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二)理由: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公告编号:2016-022),披露了公司诉讼鑫都公司 “借款案件”。2016年12月,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公司与鑫都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公司于2017年1月7日公告披露(    公告编号:2017-002)。公司与鑫都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经公司同意,鑫都公司销售《执行和解协议》项下的丽水雅居房产,并用销售收入偿还了公司部分借款。鑫都公司将继续用销售丽水雅居剩余房产的收入偿还公司借款。同时,因本案《执行和解协议》项下的天顺新城三期房屋为在建工程,公司申请法院司法拍卖。法院第一次拍卖后无人竞买。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意以本次拍卖保留价395,415,151.00元接受该财产。

  2018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6)黑执30-7号和《结案通知书》(2016)黑执30号。法院裁定和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将被执行人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巴尔虎东路西侧、规划二路北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2013)呼规副字018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编号为(2014)房预销售证第022号的天顺新城三期在建工程,作价395,415,151.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债务。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公告编号: 2018-055)。

  至此,鑫都公司开发的天顺新城三期在建工程全部抵债给了公司,法院已裁定其所有权已归属公司。

  2019年7月11日,鑫都公司收到呼伦贝尔中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7执94号,裁定:查封鑫都公司开发的天顺新城三期9号楼、10号楼整体;查封期间由鑫都公司负责管理。

  2019年7月15日,鑫都公司向呼伦贝尔中院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告知法院“天顺新城三期在建工程虽然登记在鑫都公司名下,但鑫都公司开发的天顺新城三期在建工程早已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抵债给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已裁定其所有权已归属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提交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黑执30-7号《执行裁定书》。

  2019年8月1日,公司对呼伦贝尔中院给鑫都公司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内07执94号,以案外人的主体身份,向呼伦贝尔中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6)黑执30-7号,阐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查封天顺新城三期建设工程9号楼整体、10号楼整体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解除对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天顺新城三期9号楼和10号楼的查封,终结本项执行程序。

  2019年8月22日,公司收到呼伦贝尔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内07执异48号,呼伦贝尔中院认为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登记在鑫都公司名下的天顺新城三期9号楼和10号楼整体予以查封的行为并无不当。同时,呼伦贝尔中院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确定“锦宸集团对天顺新城二、三期建设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现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本院强制执行,不支持案外人公司的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

  公司不服呼伦贝尔中院作出的(2019)内07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公司认为: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16)黑执30-7号,公司已对位于海拉尔火车站前广场南侧天顺新城三期建设工程9号楼整体、10号楼整体(下称“天顺三期9号楼、10号楼”)享有的所有权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呼伦贝尔中院作出的(2019)内07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存在严重错误,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向呼伦贝尔中院提起诉讼(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依法对天顺新城小区三期9号楼、10号楼享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二是公司对天顺新城三期9号楼、10号楼享有的所有权足以排除呼伦贝尔中院强制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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