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9月1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划转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19-12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划转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因司法划转导致股东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第三中院”)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18)京03执751号之一、(2018)京03执751号之二”的《执行裁定书》。公司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桥机器厂”)持有的公司2,499万股和1,071万股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6.76%)将被司法强制执行以抵偿汉桥机器厂债务。

  公司于今日从控股股东处获悉汉桥机器厂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2,499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4.73%)已被划转至吴江金科扬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置业”)名下。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北京第三中院作出如下裁定:

  (一) (2018)京03执7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1、 解除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持有的赫美集团(证券代码002356)24,990,000股股票质押。

  2、 解除对被执行人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持有的赫美集团(证券代码002356)24,990,000股股票的冻结。

  3、 将被执行人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持有的赫美集团(证券代码002356)24,990,000股股票扣划至申请执行人吴江金科扬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抵偿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需支付的六千一百四十七万五千四百万元。

  4、 申请执行人吴江金科扬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前往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 (2018)京03执7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1、 解除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持有的赫美集团(证券代码002356)10,710,000股股票质押。

  2、 解除对被执行人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持有的赫美集团(证券代码002356)10,710,000股股票的冻结。

  3、 将被执行人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持有的赫美集团(证券代码002356)10,710,000股股票扣划至申请执行人吴江金科扬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抵偿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需支付的三千零五十万二千零八十元。

  4、 申请执行人吴江金科扬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前往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 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仅执行了《执行裁定书》(【2018】京03执751号之一),执行划转了汉桥机器厂2,499万股股份,尚未执行《执行裁定书》(【2018】京03执751号之二)中汉桥机器厂持有的1,071万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扬子置业成为公司持股4.73%的股东。

  2、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与郭文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司法强制处置汉桥机器厂5,277,9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99997%。关于上述司法强制处置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5日及2019年9月16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及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93)、《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23)。

  三、 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 汉桥机器厂本次司法强制划转为债权公证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划转股份资产抵偿债务造成的,未产生任何收益。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2、 公司于2010年2月9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汉桥机器厂没有尚在履行中关于买入或卖出公司股份的承诺事项。

  3、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汉桥机器厂所持公司股份的后续变化情况,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5月6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因公司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13.3.2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 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0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本次控股股东股份属于司法强制划转,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 (2018)京03执751号之一、(2018)京03执7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2、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19-123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

  进展公告

  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于2019年6月1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及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93),公司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桥机器厂”)计划自2019年6月14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2,24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2%。

  截止目前,上述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及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现将汉桥机器厂被动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控股股东减持情况

  1、 被动减持股份情况

  ■

  注: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本次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2、 本次被动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由于汉桥机器厂第一大股东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汉桥机器厂及王磊与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债权强制公证一案,汉桥机器厂持有的公司2,499万股股份已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司法强制划转至吴江金科扬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汉桥机器厂持有公司229,832,1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3.54%,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具体内容详见于2019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划转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22)。

  二、 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 汉桥机器厂本次减持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置股份资产造成的被动减持,未产生任何收益。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2、 公司于2010年2月9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汉桥机器厂没有关于买入或卖出公司股份尚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3、 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汉桥机器厂所持公司股份的后续变化情况,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5月6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因公司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13.3.2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 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0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本次控股股东股份属于司法强制执行,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