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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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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临2019-072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你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计划以公司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截至2019年5月13日,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届满,你公司实际回购股份254,031股,合计使用资金总额712.71万元,与回购方案中计划回购下限相差1,787.29万元,仅达到计划回购金额下限的28.51%,你公司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方案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予以变更或豁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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