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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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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2 股票简称:金鹰股份 编号:临2019-042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鹰股份”)于2019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89号);公司董事长傅国定、董事会秘书韩钧于2019年9月12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傅国定、韩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8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2016年12月7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拟以自有资金新建年产5000吨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项目总投资1.95亿元。2016年12月24日,经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了上述投资事项。2017年5月5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于2017年5月4日投入生产。经查,截至目前,该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仅2041万元,且自2017年5月投入生产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属于重大变化。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补充披露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进展情况。

  此外,我局还发现你公司印章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你公司应当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并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二、《关于对傅国定、韩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2016年12月7日,金鹰股份披露公告称拟以自有资金新建年产5000吨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项目总投资1.95亿元。2016年12月24日,经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了上述投资事项。2017年5月5日,金鹰股份发布公告称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于2017年5月4日投入生产。经查,截至目前,该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仅2041万元,且自2017年5月投入生产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属于重大变化。金鹰股份未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长傅国定、董事会秘书韩钧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傅国定、韩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与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上述两项: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按照浙江证监局的监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控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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