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9月1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19-060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12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继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刘晓亮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总数385,762,9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22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总数225,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7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总数385,537,7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5,76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均未出席。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同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19H1005号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育”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王淳莹律师参加莱茵体育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莱茵体育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莱茵体育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9年8月26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于2019年9月10日日进行了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会议室。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示性公告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2019年9月5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总数385,762,9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221%;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总数为225,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75%。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5,537,7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46%。

  本所律师认为,莱茵体育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单项议题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根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5,76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均未出席。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同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莱茵体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

  承办律师:王淳莹

  签署: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