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7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前,上海泰豪兴铁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豪兴铁”)持有公司股票3,235,8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成都泰豪银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豪银科”)持有公司股票1,94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0%。泰豪兴铁和泰豪银科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5,177,4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5%。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泰豪兴铁持有公司股票2,304,2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泰豪银科持有公司股票1,42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合计持有公司股票3,726,758股,占公司总股本5.00%。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5),泰豪兴铁和泰豪银科拟合计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472,09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2019年6月18日披露了《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1)。截至2019年9月11日,泰豪兴铁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93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泰豪银科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1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合计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45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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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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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持股比例合计数尾差为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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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是 √否
特此公告。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9/16
证券代码:603991 证券简称:至正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8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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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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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受同一企业控制,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收到上海泰豪兴铁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豪兴铁”)与成都泰豪银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豪银科”)通知,泰豪兴铁和泰豪银科作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泰豪兴铁与泰豪银科合计持有公司股票6,668,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4%。本次权益变动后,泰豪兴铁与泰豪银科合计持有公司股票3,726,7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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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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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持股比例合计数尾差为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此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泰豪兴铁和泰豪银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6日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至正股份
股票代码:60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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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19年9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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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1
1、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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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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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事项。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2
1、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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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事项。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泰豪兴铁和泰豪银科均无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泰豪兴铁和泰豪银科为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金规划等自主决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泰豪兴铁和泰豪银科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1)在锁定期满后拟全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2)本企业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3)若本企业违反相关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公开道歉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股份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泰豪兴铁、泰豪银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68,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4%。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94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5 %。本次权益变动后,泰豪兴铁持有公司股份2,304,2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泰豪银科持有公司股份1,42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1%;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26,758股,占公司总股本5.00%。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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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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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持股比例合计数尾差为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四、 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正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公司股票1,450,700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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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下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泰豪兴铁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李自强
签署日期:2019年9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成都泰豪银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李巍
签署日期:2019年9月12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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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泰豪兴铁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李自强
2019年9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成都泰豪银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李巍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