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成套”、“原告”)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自成套因与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上海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上海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沪0112民初33864号】及《传票》,通知此案于2019年10月9日开庭。
二、 诉讼案件事实、请求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上海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38号
被告一: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2988号
被告二: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9号1101室
第三人:上海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武东路198号702-1室
第三人:上海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24号138室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验收合格货款人民币7,1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22,201.33元(以7,1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8年7月20日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暂计算至2019年5月22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支付之日);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送电一次款人民币2,86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实际计算至被告支付之日);
(3)判令被告二对于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3、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6年12月21日,原告、被告一、第三人上海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颛桥镇878街坊1/2丘项目配电房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下称“配电房项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供应10KV配电房设备,设备款总价为含税人民币9,320,000元。同日,原告、被告一、第三人上海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颛桥镇878街坊1/2丘项目变电站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下称“变电站项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供应35KV变电站设备,设备款总价为含税人民币 5,000,000元。上述两项目被告一均应于设备到场、初验合格后向原告支付20%的合同款项,于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至70%的合同款项,正式送电满一年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至90%的合同款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设备全部发运到场,案涉配电房项目、变电站项目于2018年5月22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8年5月25日完成正式送电。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一应支付至90%的合同款项,计人民币12,888,000元。截止起诉之日起,被告一仅支付2,864,000元,尚欠付原告到期货款人民币10,024,000元,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
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控股股东,其应当对于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已履行完配电房项目、变电站项目的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一应按约及时支付到期90%的合同款项。但被告一却拖延付款至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 《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沪0112民初33864号】
3、《传票》【(2019)沪0112民初33864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