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9-064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决议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刊登在2019年8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11日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1号6号楼三楼会议室
(六)股权登记日:2019年9月4日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文谦先生
(八)会议记录人员:张妍女士
(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9,467,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6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9,467,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6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2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2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49,467,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9年8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9-065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后持股比例
低于5%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马善炳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持有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股份6,83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16%)的股东马善炳先生拟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2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93%),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7)。
近日,公司收到马善炳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马善炳先生于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37%,本次权益变动后,马善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60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成为公司持股5%以下的股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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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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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马善炳先生相关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马善炳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本公告之日,马善炳先生已减持230,000股,尚未全部完成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未来马善炳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3、马善炳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公司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4.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马善炳先生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4、马善炳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马善炳先生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马善炳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1日